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65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46号
成文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10-07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65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46号
成文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19-09-26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07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海门市滨江临海,台风、暴雨、洪水常常给我市带来较为严重的洪涝灾害。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规范全市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南通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市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县市〈区〉发生但对海门产生较大以上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长江洪水、内涝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及行政、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原则;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抢、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依法防汛防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海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利等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大数据中心、气象局、南通海门海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三一六零九部队、武警海门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旱工作。贯彻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防旱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审查批准全市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和汛情下达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台风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市人武部:协调驻海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以及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3.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参与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水旱台风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汛期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提请、衔接驻海部队、民兵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

4.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器材计划方案,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与管理。负责全市防汛通道畅通;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协助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5.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有关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部分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运;负责安排工业企业的防汛防旱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负责防汛防旱中粮食储备等工作,确保粮食的及时供应;负责防汛防旱情况下的价格管理。负责储备防汛防旱木材15立方米。

7.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应急响应启动后防台风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旱期间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管理、防汛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向市防指报送风暴潮、海浪预测预报。

12.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导致次生的水环境污染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指导开展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监督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3.市住建局:负责市区防洪、排涝、抗旱及城郊联防工作,负责市管道路雨水管网、城区管辖河道及附属闸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管辖河道引排畅通。制订好城市防洪防旱、应急排涝预案。抓好城区防洪抗旱规划,努力做到城区建设与城区防洪抗旱同步实施,提高城区防洪抗旱能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台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防台防涝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危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遇特大旱灾时,指导协调供水调度。负责城区园林、古树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对地下人防工程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防护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暴雨时不受淹。及时将防汛防旱相关情况向市防指报告。

14.市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区镇建成区内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遇台风要组织各区镇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测检查,发现倒塌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道路安全通行。协助做好城区防洪抢险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确保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只调度和物资运输工作,确保管辖公路畅通及港区的安全度汛;维持内河航道船只航行秩序,负责内河水上搜救,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负责全市港口防汛防台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业生产抗灾措施,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协调农业受灾调查、研究制定政策;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组织长江及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

17.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文广和旅游局:检查指导旅游景区(点)的防汛防台工作。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各地、各单位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并组织进行检查,防止游客滞留。检查情况在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报市防指。

19.市卫健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20.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防汛防旱网络支持,确保网络畅通。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意见,并及时报市政府、市防指。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2.南通海门海事处:负责港口、码头船舶防台防汛防旱监督管理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23.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防旱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市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

24.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通讯设施、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台风和特大洪水时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

25.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6.武警海门中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7.市消防救援大队:按市防指调度组织开展城市排涝、人员救护、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设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市防办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为主承担,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防办职责: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全市防汛防旱工作;拟订全市防汛防旱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等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水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导清除河道、江海堤防范围内的障碍物;负责防汛防旱经费、物资和救援装备规划和调配;指导督促全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3  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级及以上水旱灾害,市防指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若干专业应急工作组,其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组织防汛会商,拟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汛情、灾情及防汛防旱信息,起草防汛防旱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2.抢险救灾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各类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推进;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等,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

3.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广电台、海门日报社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水旱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4.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防汛抢险现场警戒、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群众疏散等。

5.专家咨询组:市水利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住建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雨情、水情、天气变化趋势等情况的收集、汇总;负责台风、洪水、暴雨、暴潮、旱情的研判预测预报工作;制订各类险工险段的抢险技术方案及重大险情的现场技术支撑指导。

6.医疗救护组:市卫健委牵头,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

7.后勤保障组: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生活需要保障,做好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

8.事故调查组: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气象局、住建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水旱灾害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洪涝、工程出险发生的原因,负责水旱灾害损失评估、经验总结等。

2.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决堤、水闸倒塌等特别重大灾害时,视情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2.5  专家库

为提高全市防汛抢险救灾的决策指挥水平,增强险情应急处置能力,市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防旱和应急抢险工作。

2.6  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防旱工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内。

2.7  其他防汛防旱组织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属水利行业管理的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工程、有防洪任务的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警信息监测

3.1.1  气象信息

市气象、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加强对本市灾害性天气、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指。

市气象、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应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风暴潮、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3.1.2  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高潮)时,市水利部门应加强江海堤防、水利工程监测,增加巡查力量,并将江海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市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其他因素可能导致溃堤决口时,所在区镇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将准确的险情发生地点、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方法等及时上报市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工商贸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在6小时内将一般灾情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防指,市防指汇总整理后,及时向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指报告。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市气象部门应加强农业墒情监测,做好旱灾时天气预报;市水利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以及长江和内河水位监测,做好抗旱水源调度;市住建部门应加强供水水源监测,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各部门监测情况报送市防指。

3.2  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3.2.1  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Ⅲ级及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凡经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2.3  较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重大、特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0分钟。

3.3  预警级别划分

3.3.1  洪涝水预警。根据长江、黄海潮位和主要内河水位情况,将洪涝水划分四个预警级别, 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由市水利部门向社会发布警示或警示标志。

1.当沿江沿海高潮在警戒水位以上,主要内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趋势。即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5.6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6.0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2.6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3.6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0米(吴淞)以上时为蓝色等级。

2.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6.1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6.4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2.9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3.8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2米(吴淞)以上时为黄色等级。

3.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6.6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6.8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3.2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4.0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4米(吴淞)以上时为橙色等级。

4.当长江青龙港潮位预计达7.1米(吴淞)以上,黄海东灶港潮位预计达7.3米(吴淞)以上。境内通吕水系3.5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4.2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6米(吴淞)以上时为红色等级。

3.3.2  台风预警。气象部门预计编号台风(热带气旋)在未来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且影响可能会持续。根据影响时风力大小分为四级。

1.当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为蓝色;

2.当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为黄色;

3.当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为橙色;

4.当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为红色;

以上台风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管理发布。

3.3.3  暴雨预警。气象部门预计未来24小时内我市将出现暴雨,或已经出现暴雨且可能持续。根据雨强的大小分为四级。

1.当12小时雨量50毫米为蓝色;

2.当6小时雨量50毫米为黄色;

3.当3小时雨量50毫米为橙色;

4.当3小时雨量100毫米为红色。

以上暴雨预警信号由市气象部门管理发布。由强对流引发短时间暴雨,伴有大风和雷暴等不稳定降水,可发布雷暴预警信号。

3.4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洪涝水预警由市水利局按规定发布,台风、暴雨预警由市气象局按台风、暴雨预警信号规定发布。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水利局等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必要时,组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外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同时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应及时升级、降级或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2  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1.3   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应急响应:

1.境内主要内河水位超警戒,我市发生一般洪涝;

2.长江出现一般坍江,海堤受冲刷破坏影响不大,穿堤建筑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

3.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4.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到14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到38毫米以下,局部地区受涝;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低压影响,风力8级以下。

4.2.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Ⅲ级:

1.我市境内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主要内河通吕水系2.9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3.8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2米(吴淞)以上,多个区镇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3.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1%~50%);

4.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40毫米以上到17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38毫米以上到50毫米以下,局部地区受涝;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8~10级。

4.2.3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

1.长江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主要内河通吕水系3.2米(废黄河)以上、通启中片4.0米(吴淞)以上,通启西片4.4米(吴淞)以上,本市范围内发生大洪涝灾害;

3.全市发生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51%~80%);

4.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70毫米以上到200毫米以下或1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到75毫米以下,部分区镇严重受涝;

5.24小时内可能或已经受强热带风暴影响,平均风力10~12级。

4.2.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

1.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本市发生大范围的特大洪涝,主要内河水位达历史最高水位;

3.全市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或1小时降雨量达75毫米以上,全市主要区镇严重受涝;

4.全市发生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5.24小时内可能受台风影响或已遭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4.3 应急响应行动

市防办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依据汛情会商分析,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市防指负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防指领导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防指指挥签发,同时向南通市防指报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室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4.3.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指挥或市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领导。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市防办24小时全天值班,加强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洪涝、风暴潮等汛情动向,加强汛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适时工程调度,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市防指部署及时通知传达各地及有关单位。

3.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及时向市防指上报工作等情况。

4.有关区镇的防汛防旱指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视情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办。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市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视汛情应急工作组部分或全体到位开展工作。市防指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2.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市气象、水利等部门派员参与市防指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水利、气象、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对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指导协调工程调度。

3.市防指或气象、水利等部门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市防指视情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6.相关区镇的防汛防旱指挥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防旱,视情派出工作组、技术人员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7.应急工作组工作:

(1)综合协调组:汇总防汛防旱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4~6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2)宣传报道组: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防汛防旱动态信息等;广播电视要随时插播、增播和滚动播放气象信息和汛情通报等。

(3)抢险救灾组:全市各级防汛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市防汛抢险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汇总各地抢险救灾信息,每4~6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

(4)专家咨询组:每4~6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台风、暴雨预报,针对险情特点制订抢险方案。

(5)安全保卫组: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行为。

(6)后勤保障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应急运输车辆处于应急待命等。

4.3.3 Ⅱ级应急行动

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全面部署全市防汛防旱防台工作。市防指将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南通市防指。

2.加强指导,市领导率市防汛防旱工作组赴各地指导督促防汛防旱工作。

3.市防指指导协调本区域水利工程调度或直接下达调度指令,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市防办加强值班会商力量,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4.市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汛防旱指挥中心。各应急工作组每3小时进行一次会商,并向指挥报告情况。

5.市防汛抢险队、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或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防汛抢险、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建议、劝告。

10.根据预案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撤离、转移如船只等重要财产。

11.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2.相关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及防洪工程,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各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4.3.4 Ⅰ级应急行动

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防指、市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部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全市防汛防旱抗台工作,在市防汛指挥中心(或一线)组织指挥全市防汛防旱抗台工作。

2.相关应急工作组2小时会商一次并报告情况。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做好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辖区内防汛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必要时可提请、衔接驻海部队、民兵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

5.当水旱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请南通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指挥。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采取其他紧急处置措施。

4.4  应急结束

4.4.1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解除应急响应、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防旱期。

4.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防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协助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5  后期处置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4.5.1  救灾。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4.5.2  社会救助。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应急管理部门和慈善会、红十字会发动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展开救援,负责接收和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根据不同渠道分级接收、统计、归类整理、分发,开展社会救助。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实现逐级负责、责任到人,确保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受灾地区和灾民。

4.5.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4.5.4  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4.5.5  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4.5.6  保险。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确保理赔到位。鼓励保险公司和群众积极参与灾害事故保险,相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队员办理人身保险。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指挥决策系统,确保信息畅通。堤防、闸站和水文等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调当地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防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防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防汛期间,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人员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备案,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手机24小时保持开机状态;当汛情发生时与各级人员的联系方式主要采用手机、固定电话。

5.1.5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救援和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防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防洪的义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身防汛特点的防汛抢险队伍。

必要时,由市防指向驻海部队提出申请,驻海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防旱救灾工作。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确保发生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同时制定防汛抢险物资运输应急预案,成立应急运输队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确保运送防汛抗旱抢险人员、物资车辆优先通行。

5.2.5  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防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市水利局按照防汛责任状要求,负责市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主要用于支持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防汛重点地段附近要储备一定的防汛物料,做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调运快捷,以确保防洪抢险的需要。

干旱频繁发生的地区由属地政府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属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2.8  资金保障

防汛防旱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负责市级防汛防旱资金的调拨和安排,市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全市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防汛防旱经费。流域性工程维护和建设请求省级财政支持安排水利建设补助经费。

5.2.9  社会动员

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防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防灾减灾。

5.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按照全省防汛防旱指挥系统建设要求,形成覆盖区镇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改进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全市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市防指。

建立对全市主要河道和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建立健全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会商系统。

建立防汛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级防汛抢险救灾信息的共享。

6.综合管理

本预案为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总体预案,针对水旱灾害不同类型应分别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主要有《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海门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等。

   6.1  宣传、培训和演习

6.1.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防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由市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防旱救灾工作。

6.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有关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市级培训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6.1.3  演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全市防洪抢险应急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6.2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联合市人社局或报请市政府表彰;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及防汛防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4  预案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防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2  防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防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3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4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5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6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7  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

7.1.8  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

7.1.9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

7.1.10  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

7.1.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防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12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海门市防汛防旱指挥组织体系框架图

      2.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响应流程图

      3.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物资主要数据表

      4.海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通讯录

      5.海门市防汛防旱防台应急抢险技术专家库名单


海政办发[2019]4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