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0092 分类: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07号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0092
分类: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07号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0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机制,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和有序化解存量债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相关要求和《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8〕96号)、《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补助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优先保障在建工程、民生项目”的原则,项目立项和实施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

第四条  年度新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限额控制。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门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测算年度新增项目财政支出限额,向市政府报备,测算方法如下:

1.年度新增项目财政支出限额=财力来源-刚性支出。

2.财力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新增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

(1)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由市财政局按次年预算数,结合财政预算体制,剔除一次性因素计算确定。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由市财政局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结合房地产市场现状及相关政策因素,研究土地出让计划,测算次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规模,扣除土地出让成本确定。

(3)新增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财力增长情况及相关规定测算新增债券限额,并结合近三年平均新增政府性债券规模,考虑相关政策限制和引导因素计算确定。

3.刚性支出包括:“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必须的发展支出、全口径债务财政应负担的利息、按照化债方案财政安排的化债本金、已列入预算的完工及在建项目应付工程款等。

(1)“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必须的发展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当年同口径预算,根据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结合相关财政保障政策因素测算。

(2)全口径债务财政应负担的利息及安排的化债本金,由市财政局按我市化债方案测算。

(3)已列入预算的完工及在建项目应付工程款等,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测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确定。

第五条  各部门从政府投资备选项目库中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上级相关要求筛选项目,制定年度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和综合平衡,在财政支出限额范围内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直接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单。

第六条  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前,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保障申请并报送投资概算。当年总体及专项财力来源基本达到原计划的情况下,市财政局按正常程序评审概算并报市政府。财政资金能予以保障的项目,市财政局出具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单。

当经济形势变化、财力发生短缺时,原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尚未实施,现财政资金已无法保障的项目,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暂缓实施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七条  年度中间,在财力来源符合预期的条件下,如有下列情况,可以单独开展新增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年度中间因客观原因已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无法实施或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其他确需实施的项目,且当年形成支出的。

2.其他确需实施的项目,且当年不形成支出的。

以上确需实施的项目是指,上级交办当年需开工实施的项目,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新增项目,由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必要性及方案经济性进行论证,其中:1类项目市财政局在年度财政支出限额范围内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单;2类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四条对下年度新增项目财政支出限额进行预测算,在限额范围内出具财政承受能力预评估报告单。

经论证的新增项目方案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预评估)报告单一并报市政府决策后实施。

第九条  市审批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供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对拟正式开工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织招投标部门必须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函。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办理立项手续;未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函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第十条  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科学制定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计划,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擅自决策新增建设项目,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形成债务风险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镇)可参照执行。


海政办发[2018]10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