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7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2号
成文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1-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7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2号
成文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0-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06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海门市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利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发展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苏财农〔2009〕163号)、《南通市市级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83号)和《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预算内安排资金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主要包括下列农业专项资金:

村发展扶持资金,绿化造林补助,农业产业化经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渔政船配套资金,农村公益事业资金,动物防疫及无害化处理经费,村集体经济税收返还奖励,经济薄弱村物业购置、三个全覆盖、新型合作农场、农业保险补贴补助,开发式扶贫资金,农业机械化建设及补助,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土地治理、产业化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由市农口主管部门牵头、各区镇和相关部门等协同单位配合,履行主体责任。财政部门依据主管部门编制的项目预算,根据当年财力,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第四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包括: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

第五条   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1.农口主管部门作为农业发展项目的牵头部门,依据农业发展工作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编制本部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发布本部门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及验收办法。

2.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

3.负责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具体项目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项目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推进项目实施单位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开展项目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项目验收工作,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组织对各区镇相关工作目标的考核评定、监督检查。

5.负责制定本部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6.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等。

(二)协同单位工作职责

1.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协同牵头部门及时发布项目申报相关信息,配合项目申报。确保程序规范、内容真实、申报及时。

2.根据相关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初审,推荐报送牵头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3.配合牵头部门开展项目督查、项目推进、项目决算、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2.审核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3.协同牵头部门制订和完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实施细则、验收办法。

4.依据考核验收结果及牵头部门审核意见,根据年初预算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5.负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四)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1.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单位不得重复申报建设地点相同或邻近、扶持环节类同专项资金。

2.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理部门的监督。

3.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要求,完善项目建设档案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项目建设效果资料。

5.项目完成后,按时总结项目情况,报送项目自评材料。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各主管部门项目实施细则,进行建前申报或立项申报。

第八条   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专家库和第三方机构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竞争性立项项目须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确保项目的可行性。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中,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报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范围内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基础设施类项目,投入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工程量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凭审计报告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集中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失信管理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有关规定。对涉企专项资金,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涉企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试行)》(苏财预〔2016〕83号)的要求,原则上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单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专项补助(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批复给予的专项奖励(包括成果性、荣誉性奖励)资金除外)。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施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按照一次核定总量,分年度安排预算的原则,安排农业发展专项预算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应依据全市财力,加强风险管理,合理确定项目总额,结合上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农业发展项目实行专账(或专科目)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所有项目投资资金都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符合现金管理制度规定使用范围的通过现金支付,其他通过银行转账、网银等非现金方式支付。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填报《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需注明项目完成概况或进度),办理拨款。

对区镇专项补助和由市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项目的补助,财政部门按照扶持政策和主管部门意见拨付资金。

对非市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实施项目的补助,原则上实行“立项申报,建成验收,先建后补”的管理机制,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手续将资金拨付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拨付资金到相关单位或个人。

上级资金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资格,并按《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和考核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组织专家论证,根据专家结论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作出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决定。市各牵头部门应于年末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负责公开。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口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海政办发[2019]5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