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0-03308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26号
成文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5-29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索引号: 014246482/2020-03308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26号
成文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5-15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失效)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9 字体:[ ]

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5日

海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更好地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5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19〕459号)、《南通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专项行动方案》(通闲清发〔2020〕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优空间、护资源、促集约”工作主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部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充分释放建设用地空间,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对全市范围内2017年底前已取得合法批文的批而未供土地、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供而未用土地、用而不足土地以及闲置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

(二)有效推进分类处置。认真核查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及闲置土地的宗数、面积,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和办法。经核实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严格依法处置。

(三)健全机制长效管理。总结清理处置经验做法,健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清理范围

以各区(镇)管委会(政府)为主体,对全市范围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及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2009年前已供地(批而未供的,批准时间在2009年之前)的地块,单独调查汇总,登记造册。重点核查2009年至2017年间闲置空闲土地情况,调查摸底,分析成因,逐宗登记造册。

四、处置要求

各地要根据“依法依规、以用为先、一地一策、分类处置”的要求,坚持边调查、边清理、边处置,实行销号管理,有效推进闲置空闲土地高效利用。

(一)规范认定。

批而未供土地为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供而未用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但不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属地党委政府认定,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经属地党委政府认定,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超过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用而不足土地为已供的工矿仓储等产业项目已建成但仍有空余的土地(面积连片且大于3亩);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时间尚未竣工的土地;应开未开建筑面积占比超过总建筑面积30%的土地。

闲置土地为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分类处置。对批而未供土地,通过依法加快征地拆迁、尽快落实项目、边角地等剩余土地划拨、限期办理供地手续等途径盘活利用。对供而未用土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对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三)集约利用。闲置空闲土地既要按照“以用为先”处置,也要充分体现集约高效原则,提升开发利用效率。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行业用地规范及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促进闲置空闲土地再开发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水平。

五、相关政策措施

(一)供而未用土地

经所属区镇党委政府认定,全部或部分属政府、政府部门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供而未用土地,企业愿意收回、土地用途为工业仓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目前土地市场价格,政府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后,由所属区镇与用地单位签订收回土地补偿协议、限期补偿后,2020年10月31日前能处置到位(收回土地并注销不动产证书)的,免予追究企业违约责任。

对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2020年11月20日前另行开发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1万(不计容)平方米以上,容积率1.2(不低于原出让合同中的容积率)以上,新上项目亩均投入强度须达到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400万元/亩、省级园区不低于350万元/亩、其他乡镇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亩均税收收入达到国家级开发区30万元/亩、省级园区20万元/亩、其他乡镇15万元/亩以上的,由市政府、镇政府与用地单位重新签订《产业发展协议》,经市项目办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开竣工时间,免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二)用而不足土地

企业用而不足部分的土地愿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并注销不动产证书)的,政府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后,可按目前土地市场价格评估后予以补偿,免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对企业于2020年11月20日前在原用而不足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1万(不计容)平方米以上,容积率1.2(不低于原出让合同中的容积率)以上,新上项目亩均投入强度须达到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400万元/亩、省级园区不低于350万元/亩、其他乡镇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亩均税收收入达到国家级开发区30万元/亩、省级园区20万元/亩、其他乡镇15万元/亩以上的,由市政府、镇政府与用地单位重新签订《产业发展协议》,经市项目办审核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开竣工时间,免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为鼓励企业投资增产达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经研究,决定对2017年底前受让的用而不足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企业同意转让土地,受让方凡在2020年11月20日前开工建设(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容积率1.2以上,新上项目亩均投入强度须达到国家级开发区不低于400万元/亩、省级园区不低于350万元/亩、其他乡镇不低于300万元/亩的标准,亩均税收收入达到国家级开发区30万元/亩、省级园区20万元/亩、其他乡镇15万元/亩以上的,由市政府、镇政府与用地单位重新签订《产业发展协议》,经市项目办审核后,市自然资源局与用地单位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开竣工时间,免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对经认定符合规划、2020年10月31日前既不开工建设,又不愿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而不足企业,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违约责任追责程序,按原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合同约定依法追究用地单位的违约责任。

(三)闲置土地处置

经所属区镇党委政府认定,全部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属地政府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对在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原企业配合政府或政府部门工作的,不再追究企业失信行为;原企业不积极配合政府或政府部门工作、需要通过司法等途径处置闲置土地的,应依法追究企业失信行为,将失信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录,由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六、实施步骤

(一)排查清理阶段(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0日)

各区(镇)管委会(政府)组织对清理处置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核查,重点查清已供应项目用地闲置情况及用而不足工矿仓储用地、批而未供土地空闲情况,对全部闲置空闲土地进行分类,逐宗分析成因,提出处置意见,登记立档。各地调查情况表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政府(管委会)公章后,按要求报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0年4月21日~2020年11月20日)

各区(镇)管委会(政府)对认定的闲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用而不足土地进行分类处置,针对每宗地块的不同情况,逐宗制定处置方案,组织落实处置措施,盘活各类闲置空闲土地,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闲置空闲土地处置情况汇报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11月20日~2020年12月20日)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案卷与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作出综合评价。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各地上报的清理处置情况和联合验收组的检查验收综合评价意见,形成全市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行动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区(镇)参照文件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组织结构,充实人员力量,落实工作机制,保障本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精心部署安排,细化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工作开展。各区(镇)明确工作联络员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大督查力度。各区(镇)管委会(政府)要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确保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闲置空闲土地计划处置率达不到省、市下达指标的,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并从严控制该区镇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经督促工作进度依然缓慢、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行动经验做法,持续推进处置已清理出的闲置空闲土地。同时,抓紧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土地报批及供应后续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新的闲置空闲土地产生。

(四)强化部门联动。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是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综合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共同推进闲置空闲土地的盘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