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关于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要求,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科学性、有序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附后),并就计划的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制发主体,控制发文数量。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包括市政府、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发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
二、提高起草质量,严格合法性审核。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调研论证和起草阶段的任务及时间进度,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起草完毕,要及时将附有制定说明、制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规范性文件编制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报送合法性审核要由专人负责,报送材料中必须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强化思想认识,确保计划进度。各起草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完成起草任务。未能按计划起草或送审的,要及时沟通,书面说明原因。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进行调整的,要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司法局对未列入2020年度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不予审核。确属事先无法预见且因市政府工作需要必须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书面说明,并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送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市司法局负责对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法治建设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2020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拟制发时间 |
1 |
海门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局 |
2020年3月 |
2 |
海门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生态环境局 |
2020年5月 |
3 |
海门市存量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试行)(上年结转) |
城管局 |
2020年6月 |
4 |
海门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2020年7月 |
5 |
海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
医保局 |
2020年8月 |
6 |
海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上年结转) |
住建局 |
2020年10月 |
7 |
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办 |
民政局 |
2020年10月 |
8 |
海门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 |
公安局 |
2020年10月 |
9 |
海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上年结转) |
城管局 |
2020年11月 |
10 |
海门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2020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