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安置后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等退役军人再就业的决策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9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开发专门岗位,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再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在由政府安排工作后下岗、失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或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
上述对象都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符合岗位需求;
3.无违法行为记录;
4.目前中断社保缴费、以个人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
二、岗位计划
专门岗位根据符合申报条件对象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情
况综合考虑确定计划数(见附件),最终以选岗结果为准。
三、程序步骤
专门岗位的选聘工作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体格检查、公开选岗、组织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以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在户籍所在镇报名为准。
(二)资格审查。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申请人是否为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转业志愿兵(士官)身份进行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的下岗、失业状况进行认定。
(三)体格检查。由各区、镇组织,体检结果报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四)公开选岗。以服役年限长短、入伍时间前后、是否参战对象作为选岗排序的条件。服役年限长的先选,服役年限相同的入伍时间在前的先选,服役年限、入伍时间均相同的有参战经历的先选。排序要素相同的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决定选岗先后顺序。
(五)组织公示。选岗结束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选岗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六)组织聘用。选岗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区、镇根据有关程序,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再就业落实结果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四、待遇保障
(一)劳动报酬。专门岗位薪酬标准是在扣除各项“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为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根据开发的专岗用工情况制订日常管理考核细则,对落实专门岗位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对不服从管理且屡教不改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可以依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在政府开发的专岗就业期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发专门岗位确保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2018〕79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困难生活补助取消。到达退休年龄并领取退休金后,困难生活补助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五险一金。用人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为专门岗位就业人员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交纳住房公积金。
(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与专门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鼓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中长期劳动合同。
(四)经费保障。专门岗位保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60%、区镇财政承担40%,区镇先行垫付,年终与市财政结算。
五、组织实施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次专岗再就业政策的解释,协调专岗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对体检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再就业工作,作出评判结论;
(三)市人社局负责协调各区、镇再就业专岗的开发、双选、签订劳动合同及后续“五险一金”的办理;
(四)各区、镇具体负责本地区再就业对象的就业需求统计、岗位开发,组织体检、双选、录用、日常管理与考核,落实经费保障和工资发放等。
六、有关要求
要根据本区、镇实际情况,研究专门岗位的开发、管理,根据就业对象的实际情况安排好具体岗位,做好岗前培训,确保接收安排对象及时上岗。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讲清设置专门岗位帮扶退役士兵就业的重要意义,使退役士兵充分认识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关爱。讲清各类就业岗位的基本情况和用工要求,使他们找准目标定位,发挥自身特长,确保完成本职工作。
凡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由政府安排再就业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缴纳等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保持相对平衡。
附件:各区、镇专门岗位计划表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