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8-1150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02号
成文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0-2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8-1150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02号
成文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0-0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23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6)和《南通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8〕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实施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化工产业提质增 效转型升级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 工园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实 现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灵甸工业集中区精细化工园区(含灵甸、青龙2个片区)及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化工园区。按照《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落实省、南通、海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落实上级提出的化工园区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排查园区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 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和南通市、海门市相应配套方案要求,对化工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表。

四、整治任务

(一)坚持园区科学发展。落实绿色发展观念,根据南通市新整合和修订的化工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格落实准入要求。系统梳理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把握园区功能定位,聚焦主导产业发展,形成合理布局、功能协调、特色鲜明的园区发展格局。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相关工作要通过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2018年底前,完成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推动园区优化整合,重点围绕园区内龙头企业,完善化工产业链,加快结构优化调整。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加快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园区“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园区供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园区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缓冲池等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废水应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等要求进行排放,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接管,不得稀释排放。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管理,规范化运行相关污水治理设施,实现出水稳定达标。

(三)夯实园区管理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工作需要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并明确管理体制,加强与管理部门的衔接,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四)依法关停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的,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以及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停。加大低端落后化工生产企业淘汰力度。对“十小”企业以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公布已取缔企业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动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风险可控原则,科学评估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等标准。督促化工园区外距离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尽快搬迁或关停。对1公里范围以外,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的,继续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引导企业搬迁或关停;对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有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的,限期2019年底前搬迁或关停。

五、整治步骤

(一)部署和排查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组织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按照上级制定的整治标准,逐条对照、逐一排查,整理汇总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逐项审核,确认后报上级审查。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组织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围绕上级审查通过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化工园区整治方案通过南通市初审后报省评审,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我市审定后报南通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全面实施整治阶段(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底)。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按照通过评审的整治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进度计划实施全面整治。所在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由市政府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报上级进行验收。化工园区整治由南通市政府初步验收后报省组织验收,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由南通市政府组织验收后报省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整治方案。有关区镇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辖区内化工行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化细化工作措施,逐项列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近期能完成的立行立改、抓紧完成,持续推进的做好节点管理和进度检查。发改经信委牵头做好园区整治有关工作的推进和进度汇总;环保、安监、交通、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有关标准和工作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对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存在问题、整治方案和整治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加强与南通市对口部门沟通对接。

(二)落实整治责任。有关区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建立多条线参加的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督查和指导。对化工园区,有关区镇政府(管委会)要全力以赴,落实整改,确保通过上级验收;对化工生产企业,有关区镇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整治标准,综合施策,确保存在问题按期治理到位。整治不到位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三)加强分工协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发改经信、环保、安监、财政、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海洋渔业)、消防、市监等部门组成的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发改经信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组建3个工作组,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组长,定期对挂钩区域的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发改经信委牵头的工作组对口挂钩除临江新区、三厂工业园区以外区镇的整治工作,环保局牵头的工作组对口挂钩临江新区整治工作,安监局牵头的工作组对口挂钩三厂工业园区整治工作。有整治任务的区镇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强化问责处理。市政府加强化工园区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镇从2018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末(末月20日前)向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各区镇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门履职尽责情况,重要情况书面反馈区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区镇,严肃追责问责有关责任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化工污染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利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争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弥补化工园区整治影响。组织园区、企业申报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研究出台我市配套政策措施。

附件:1.化工园区整治标准

2.化工企业整治标准

3.化工园区产业定位

附件1

化工园区整治标准

为推进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现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如下:

一、化工园区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同意设立。(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环保、国土部门牵头指导)

三、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发改经信委负责),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四、化工园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环保局、发改经信委等牵头指导)。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指导)。

五、化工园区内项目的审核备案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以及环保、安全政策要求。(行政审批、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六、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的土地利用、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化工园区应当建立环保、安全、税收等综合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产企业定期实施末位淘汰。(行政审批、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七、化工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要求。(国土部门牵头指导)

八、化工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许可、消防审核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发改经信、环保、国土、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九、化工园区对未按约定时序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当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提请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部门牵头指导)

十、化工园区应当定期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评估报告应符合《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安监部门牵头指导)

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安监部门牵头指导)

十二、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10人,省级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6人。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得低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50%。(安监、环保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十三、化工园区应当设立专门消防站。消防员数量以及消防车、个人防护装备、应急处置器材等装备的配备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指导)

十四、化工园区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园区内企业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要与园区应急预案相协调,要综合考虑周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实现企业之间应急响应联动互动。(安监部门牵头指导)

十五、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危化品码头完成防污染应急器材设备配备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船岸界面管理。(交通部门牵头指导)

十六、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须经专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接管率100%。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设置工况监控,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设置要合法规范。(环保、水利部门牵头指导)

十七、化工园区要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化工园区边界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园区边界臭气浓度最高限值为20(无量纲)。园区企业及厂界排放废气应同时参照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十八、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焚烧设施须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6-2005)建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建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渗滤液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出气体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十九、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以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化工园区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应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二、化工园区应推进智慧园区建设。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集环保监管、安全监测监控、应急物资及救援、物流管控和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三、化工园区应建设和完善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设置地下、地上管线标识。(发改经信、环保、消防、交通、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二十四、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供电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满足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供电公司牵头指导)

二十五、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供热设施;优化集中供热,每个园区只保留1个热源;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供热率要达到100%;30公里范围内有大型燃煤电厂的园区,鼓励以大型燃煤电厂作为热源(发改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设施应执行超低排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能耗的煤电机组,要明确期限依法予以淘汰。(环保、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六、化工园区要实现封闭式管理,并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停车场建设标准要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安监、发改经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二十七、化工园区要按照省环保厅文件《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执行到位。(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附件2

化工企业整治标准

全市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按关停、保留两大类分类整治。

一、关停企业的标准

(一)对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海门市“两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对具有以下6种情况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明确关停时间表,关停完成后进行验收。

1.生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规定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发改经信、环保、市监、安监、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几种情形: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期限内或在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4.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几种情形: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农业(海渔)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整改无效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废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且未在期限内安全处置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或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且整治无效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建等部门配合)

(9)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限期内整治无效的。(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

5.对综合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结果在D档次的企业,予以转型处置。(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

6.对整改不到位的“散乱污”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由环保部门牵头)

(二)对照《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依法坚决关停;按照《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关停。(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

二、保留企业的整治标准

不属于第一条关停范围的化工企业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1.对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中列入“升级一批”的6种情形和“重组一批”的6种情形,对保留企业分类整治,明确时间表,整治完成后组织验收。

2.整治验收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产业政策方面,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安全、环保方面,要符合《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

附件3

化工园区产业定位

灵甸片区:新材料、新医药,重点引进新药领域、医药相关领域、生物技术领域等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的产业化项目。

青龙片区:新材料、新医药,现有精细化工企业逐步向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消耗及污染少的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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