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0-0331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32号
成文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0-03310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20〕32号
成文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6-0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15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5月7日市长办公会2020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海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2.2  重大事故

2.3  较大事故

2.4  一般事故

3    组织体系

3.1  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2  现场指挥部

3.3  区镇政府组织机构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2  应急响应流程

5.3  先期处置

5.4  指挥协调

5.5  信息资源采集

5.6  紧急处置

5.7  医疗卫生救助

5.8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5.9  公众安全防护

5.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5.11 信息发布

5.12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6.2  事故调查

6.3  保险

6.4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7.4  物资与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资金保障

7.7  社会力量

7.8  教育、培训和演习

8    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相关说明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工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海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3人以上重伤,或多人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区、镇级行政区、跨市内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市政府领导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专家、专业救援力量和公众的作用。采用先进的检测、检验、监测手段、救援装备和技术,迅速控制事态,减少和消除危害后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做好有关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的职责。

(3)属地为主、逐级相应。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和单位必须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有效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同时,应按规定立即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市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决定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必要时,市政府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有关部门应与政府机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预防为主,练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救援能力。

2   事故分级

按照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受事件影响的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2 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3 较大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4 一般事故

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数。

组织体系

海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含专业和志愿者)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3.1 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市安委会为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为: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局(人防办)、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财政局(国资办)、海事处、人社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民政局、气象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

主要职责: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必要时请求驻海部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为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执行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指令,负责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及其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督促、检查各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情况;综合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

3.2 现场指挥部

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市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决策和指挥工作;正确判断事故地灾情性质、发生地点、灾害规模、可能涉及范围,据此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调配有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各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防止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应急管理局为主负责,市公安局、财政局、监委会、总工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确保总指挥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小组并督促落实;衔接联系南通市政府办、南通市安委办等上级部门,落实上级领导有关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协调、联络各小组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数、现场状况、救援情况等信息报送;负责有关事故抢险救援专家、抢险救援队伍的调集;负责宣传报道的审核把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大队为主负责,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区镇政府(管委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组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根据救援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和防止救援人员伤亡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如需驻地方部队支援,要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及时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要时提请指挥部组织调集;协调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组织技术专家开展救援环境评估和技术会诊,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和措施;提请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定期报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3)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为主负责,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事发地区镇政府(管委会)、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工作;组织转移、安置事故现场人员和财产,疏散受影响周边区域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确保应急救援秩序;保护事故单位、事故现场和疏散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事故现场交通运输秩序和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畅通,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按照指挥部的指令监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4)医疗救护组。市卫计委为主负责,市财政局、市监局、疾控中心、事发地区镇政府(管委会)以及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及时调集医务人员和救护车辆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医疗救护,并运送伤员入院救治;针对危重伤员,逐一制定救治方案;准备抢救伤员必需的药品、医疗器械;根据救治需要,协调调集周边地区医疗资源;负责事故现场消毒防疫和救援人员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对遇难人员的医学死亡鉴定工作。

(5)环境监控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为主负责,市气象局、海渔局、水利局以及事发生地区镇政府(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含海上)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拟定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事故的措施;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6)善后安置组。由事发地区镇政府(管委会)、事故单位为主负责,市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信访局和保险机构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和安抚工作;负责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好伤亡人员的抚恤、理赔、火化和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核实事故伤亡、失联人员和事故有关责任人身份信息;及时上报善后工作情况。

(7)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镇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为主负责,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住建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事故企业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修救援通行道路;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必需设备、物资、器材的调集;负责调集用于运送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车辆;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用水、用电等资源的供给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通讯保障,必要时选择使用无线通讯系统;负责抢险救援人员、伤亡人员家属、紧急疏散转移人员的食宿等生活后勤保障。

(8)技术专家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级应急专家、有关企业及主管部门中有抢险救援实战经验的专家、有关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风险评估;负责为抢险救援、灾后恢复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抢险救援指导;研究编制救援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汇总事故单位和抢险救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等。

(9)舆情报道组。由宣传部为主负责,市政府办、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互联网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10)事故调查组。由市政府为主负责,市应急管理局、监委会、公安局、总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故调查工作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令查封、扣押事故单位有关设备、设施和资料。

3.3  区镇政府组织机构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    预警预防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为有效预防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区镇、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与预警机制。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督实行“政府加强领导、属地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确保安全运行”的原则。

日常监测信息由企业负责管理,重大监测信息由企业调度部门及时逐级上报到企业负责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区镇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有关部门和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将掌握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可能引发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的异常情况,经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

4.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根据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其级别与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按下列权限发布:

I级预警(红色),由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请示国家确认后,由省长签发。

II级预警(橙色),由担任省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总指挥的副省长确认,并请示省长后签发。

III级预警(黄色),由(南通)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市安委会)请示省工贸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后发布。

IV级预警(蓝色),由南通市或本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工贸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后确认并发布。

预警的解除也按照该级别事故的预警程序进行确认和发布。

4.3 预警预防行动

各区镇、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1人死亡、3人重伤,或危及人员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报告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辨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应急响应关闭。如果事故预警级别达到IV级,则需要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工贸企业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中毒)、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影响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报市级以上安监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的有关部门,并立即向公安110指挥中心和当地区镇政府(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公安110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管委会)在接到上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委办。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力争15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市政府和市安委办在接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南通市政府和南通市安委会报告。每级上报时间都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现场有关人员或单位可越级上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主要危害物质及危险源、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发展趋势、次生和衍生事故(事件)的可能性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5.2 应急响应流程图

①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②超出乡镇(园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响应机制

成立事故应急救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做好组织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治安维稳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根据事故性质,组织协调消防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专家技术组:负责为抢险救援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医疗救护组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工作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物资供应,设备、器材的调拨,组织运输到现场

舆情报道组: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环境监控组负责现场(含)海上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

达到应急终止条件

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总指挥

启动响应终止程序

终止响应程序

 5.3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同时按规定立即上报。区镇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根据现场情况,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市应急指挥中心主要成员单位到场后,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事故级别情况,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5.4 指挥协调

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1)启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领导要求,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协调有关应急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接受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3)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4)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协调与周边城市和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6)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会负责人报告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5 信息资源采集

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原因,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发生可能,对环境和气象的影响,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按要求进行反馈。

5.6 紧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做出决策,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并指导事故发生所在地乡镇政府做好事故救援。乡镇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对可能恶化的险情,在充分听取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对跨地区、跨行业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并协调实施。必要时报上级相关部门请求进行协调和确认。

5.7 医疗卫生救助

市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根据事故类型和现场状况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5.8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制定战术、技术方案,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向应急救援人员宣传必要的救援知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应急救援人员须服从命令听指挥,有序开展工作。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的险情、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应急救援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现场指挥部应果断决策,决定应急救援人员是否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5.9 公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区镇政府(管委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和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5.10 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次生事故和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5.11 信息发布

宣传部会同市政府办、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发布,组织媒体报道。

5.12 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事故危害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事件)隐患消除后,进行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程序。由现场指挥部上报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区镇政府(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疏散人员回迁、灾后重建、污染消除、生态恢复等。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安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 事故调查

按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6.3 保险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参加保险的企业或人员及时开展各项保险理赔工作。

6.4 总结评估

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吸取此次事故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7    保障措施

7.1 装备保障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安委会)要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

7.2 队伍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以消防救援大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危化品、建筑、交通运输等行业或企业依法逐步组建和完善专业救援队伍;市政府和区镇政府(管委会)掌握区域内所有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并督促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准备情况。

7.3 基础设施及信息保障

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逐步建立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保证应急预警、报警、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7.4 物资与运输保障

根据救援需要,要保证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实现快速、及时供应到位。发改委等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商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的供应。同时,当地区镇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动协议。

在原有交通运输资源不能适应抢险救援的情况下,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协调交通等部门和企业提供交通运输支持。

7.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部门要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救治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烧伤等救治机构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技术力量和水平等。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掌握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

7.6 资金保障

工贸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与监控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对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7.7 社会力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可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和志愿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7.8 教育、培训和演习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区镇、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工贸企业重大危险源周边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工贸企业,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习,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区镇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要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8    奖惩

8.1 奖励

对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 责任追究

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行政处分、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指挥机构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镇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所属重点企业单位制定各自预案,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9.2 有关说明

不属于本预案适用范围的工贸企业一般伤亡事故及危化品企业火灾爆炸事故由企业或所辖区镇按原有的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需要由市安委会处置的其它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可由市应急管理局或相关部门提出,由市政府领导确认。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