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299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6号
成文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16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 营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299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6号
成文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有效性: 2023-03-04废止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 营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 营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16 字体:[ ]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营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海门市营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实做好我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通办发〔201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营职(含)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采取特岗选拔和积分选岗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第三条 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由海门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由海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安置的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在市区安置:

(一)行政副营职或技术11级以上(含)职务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获战时三等功一次,平时二等功一次或三等功三次的;

(四)配偶在海门市区(仅指在海门高新区和海门开发区范围内)连续工作(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为准)满二年的;

(五)入伍地或结婚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市区(仅指在海门高新区和海门开发区范围内)的;

(六)符合特殊岗位选拔条件被录用的。

上述为符合在市区安置的必要条件,而非安置的定向条件,具体视安置计划而定。

第五条  安置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安置计划应综合当年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安置任务、用人单位需求、编制和近三年各单位接收安置情况,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组织、人社、编制部门确定安置岗位计划方案。

(二)安置计划岗位数应不低于应安置人数1:1.2的比例,垂直管理单位提供岗位统一纳入安置计划数。

(三)军队转业干部与随调家属的安置计划一并下达,同步安置。

第六条  计划实施

军转干部安置计划通过特岗选拔和积分选岗方式实施。通过特岗选拔,未能完成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岗位计划纳入积分选岗安置。

(一)特岗选拔。用人单位因岗位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采取笔试、面试和政审,择优确定接收安置对象。具体由特岗选拔单位在当年转业干部中按公开公平招考方式实施。

1.特岗选拔方式安置的范围。特岗选拔原则上适用于市委办、政府办、人大办、政协办、市政法委、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等8个用人单位。其他单位确有岗位专业要求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可以实行。

2.在安置计划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明确职位名称、职位数、选拔条件和要求,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意后,由用人单位组织笔试、面试和政审进行选拔,部门实施监督,特岗选拔结果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特岗选拔岗位一经确定,应向全部安置对象公开,军队转业干部对符合条件岗位只有一次报名机会,通过自主报名,资格审核合格且符合1:2的岗位报考比例后,进入选拔环节,考试结果进行公示。

4.特岗选拔需在积分选岗开展前实施并完成。

(二)积分选岗。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进行定性、定量积分,根据分值高低进行排名。军队转业干部根据个人排名顺序依次在公布的岗位计划内选岗。

1.积分考核。积分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档案中没有原始记载的,原则上不予计分。奖惩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惩项目对应计分。

(1)基础分。由军龄、职务、学历三部分组成。其中:

①军龄。计算军龄从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每满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

②职务。正营职领导职务14分,任满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满一年加1.5分;正营职非领导职务13分;副营职领导职务12分,任满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8分;副营职非领导职务11分;正连职领导职务10分,任满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满一年加0.3分;正连职非领导职务9分;副连职领导职务8分,任满三年的加0.2分;副连职非领导职务7分;排职干部6分。技术七级(高级职称)21分;技术七级(中级职称)18分;技术八级(中级职称)17分;技术九级(中级职称)15分;技术九级(初级职称)14分;技术十级13分;技术十一级11分;技术十二级9分;技术十三级7分;技术十四级6分。

③学历。博士研究生8分,硕士研究生6分,本科生2分。对取得多种学历的按最高学历计算。

2.附加分。由奖励、优待、惩戒三部分组成。其中:

①奖励。军队转业干部个人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的加25分;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二等功的加20分;个人首次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荣立二等功(战时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等荣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过20分;个人首次荣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荣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获团以上单位嘉奖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卫国参战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满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满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奖项计分。集体立功的个人不计分。

②优待。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岗位工作的,服现役每满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岗位,又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每满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计算。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③惩戒。军队转业干部受撤职处分或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扣25分;受降职(级、衔)处分的扣20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1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扣10分;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扣8分;受行政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扣3分。同一错误受党纪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惩处扣分。受多次处分的,累计扣分。

2.公示。军队转业干部的积分考核成绩由海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经本人确认后予以公示。如对公示情况存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海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3.选岗

(1)根据军队转业干部的考核积分,由高至低依次进行排名选岗。积分相同的,按职务高低等次顺序选岗;同积分同职务的,按任职时间先后顺序选岗;同积分同职务时间的,按入伍时间先后顺序选岗。

(2)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政法系统在年龄方面有特殊要求的岗位,需要在选岗前进行说明。其余参加积分选岗岗位不得另置条件。

(3)军队转业干部积分选岗机会只给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更改,不得放弃。选岗结束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向接收单位完成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移交。

(4)凡在部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含)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无论积分高低,一般不得安置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

(5)对在规定的安置时间内,无正当理由自行放弃选岗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须无条件执行。

(6)军队转业干部通过相应方式完成岗位安置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安置结果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开具行政介绍信报到。

第七条  离队报到与手续办理

(一)军队转业干部根据部队通知,及时返回部队办理行政、组织、供给和保险等离队手续。

(二)离队后,军队转业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到,按规定程序开具《军队转业干部行政介绍信》与《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分别前往接收单位报到和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三)军队转业干部到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编制、工资、保险、公积金和组织关系转移等事宜。

第八条 纪律

(一)军队转业干部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在考核期间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选岗资格,经组织处理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计划内实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单位无正当理由拒收军队转业干部的,视情节轻重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纪律,如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海政办发[2019]5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