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302 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9号
成文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门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 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302
分类: 科技、教育\知识产权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9号
成文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19-12-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门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 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门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 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31 字体:[ ]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拟定的《海门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海门市知识产权(专利)资助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更好地发挥市级科技发展资金对专利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是指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及奖励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三)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以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科技、经济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政府引导作用。

(四)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本市的个人和注册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是市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助及奖励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助及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划拨。

第二章  资助及奖励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个人以本市地址通过电子申请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可以申报资助及奖励。

(一)专利创造资助

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2万元/件(含近五年专利年费资助)。通过PCT途径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专利,按实际发生金额,最高资助5万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授权的,最高资助4万元。

(二)专利奖奖励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等国家级奖励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专利项目金奖,奖励20万元;获得省专利项目优秀奖,奖励8万元;获得省专利发明人奖,奖励10万元。获得南通市专利金奖,奖励5万元;获得南通市专利优秀奖、发明人奖,奖励2万元。

(三)专利运营资助

通过转让方式获取、授权时间在近三年(时间从专利授权日起到专利转让日止)以内的发明专利,按照资助实际转让费用一半的原则进行,最高每件资助6000元。

(四)专利质押扶持

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进行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企业培育扶持

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且通过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优秀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发明专利授权量3件以上(含3件)的发明专利大户企业,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最高奖励3万元;对年专利授权大户企业每50件给予3万元奖励。

(六)企业“荣誉称号”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8万元;被认定为南通市级知识产权荣誉称号的企业,奖励2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一)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二)企事业单位获得的资助及奖励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等建设以及对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

(三)同一项目、企业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资助及奖励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及奖励。

(四)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助及奖励外,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市级以往创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七)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海政办发[2019]5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