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0091 分类: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 〕106号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0091
分类: 财政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 〕106号
成文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18-12-1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2-20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阳光防范体系的意见》(通委发〔2017〕19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发〔2018〕40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发〔2017〕43号)、《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96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的通知(试行)》(海政办发〔2018〕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对项目入库、年度资金计划和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见附件1: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项目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的资金,也包括依法取得的政府债券等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

(二)分类管理、保障重点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在建工程。

(三)成本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绩效。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送项目建设申请,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结合市本级财政财务状况,科学合理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同时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论证入库,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同时负责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评审活动,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

国资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进行审核,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投资建设项目入库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分类建立项目资金库: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列入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库;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列入企业投资项目库;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列入PPP项目库。项目资金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时,应当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库中选取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编制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论证项目建设规模。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审批等部门,并邀请代建单位及相关专家,对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时序和实施方式等建议方案。拟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国资部门还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交上述方案(其中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级国有资本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等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提交上述方案),经研究决定后,分别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三章 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合理排序后,结合以前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次年度新建和续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报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门根据次年度预计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扣除拆迁征地成本、化债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后,确定次年度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限额,向市政府报备。

第十三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限额,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计划进行初步排序,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送次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纳入本级政府全年收支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策划、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可在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前,预先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安排。待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年度资金预算中再安排工程建设等费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或者预算收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如资金存在结余的,与相关部门会商,可从项目库中增加项目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如资金存在缺口,可提出部分项目延缓实施的建议。增加项目和延缓实施项目建议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同时相应调整当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复下达。

第四章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含债券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建设资金超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代建制,原则上由市政府明确的“一中心四平台”实行集中代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招投标、合同、变更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并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对重点环节进行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单位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开展初步设计、编报概算,提交财政部门进行概算评审。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

概算编制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工程建设规范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论证,通过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并重新入库。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适用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合同应当在海门市区书立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明确标底编制准确率要求。标底应当严格控制在概算内,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标底审核结果组织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动态分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取得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确认函的前提下报市政府申请启动主体施工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变更单,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查明责任,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费用结算原则。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涉及突破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或者超概算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总概算之内,单项超过5万元(含本数)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参加的变更联审会议,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造价低于5万元(不含本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履行单位内部流程自行办理,报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签证手续的变更,工程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主观原因产生的变更,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支付程序提出支付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合同与项目施工单位约定,单项工程通过完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可拨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须开具正式发票,外地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海门市区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

项目移交给设施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并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过使用或者维护单位签证后,财政部门按程序规定予以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以财政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限额为基数,乘以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结合代建类型核定代建管理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等管理要求,并制定代建费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投资控制奖惩办法,加强项目各阶段的投资控制考核,鼓励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成本控制水平。

第六章 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或者涉及多区域分别建设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周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大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末编制年度资金决算。年度资金决算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资金有结余的(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资金超付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生终止(如项目批准后又被取消等情形)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停工费用及设计、施工赔偿费用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商,确定结算原则和费用标准,按照审计结果结算。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资金超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财政部门选取部分建设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七章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拟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事先制定和落实资金平衡方案,形成立项决策规范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投融资闭环体系,实现投资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论证入库、年度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等管理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事项,在向财政部门履行事前备案后,执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重大投资项目,由财政、审计、国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委派专人,共同设立项目资金监管组,财政部门人员任组长,企业财务主管任副组长,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部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资金监管组建立分层投资控制指标体系,对项目投资成本控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需通过融资筹集资金的,要在资金监管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融资方案,事前向国资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按照规范流程开展融资,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债务原则上由企业自求平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立专账,与企业经营性项目分开核算,并定期向资金监管组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报资金监管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印发之日尚未实质性施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海政办发[2018]10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