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0-05736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20〕85号
成文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0-05736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20〕85号
成文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1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24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南通市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餐饮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就业、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各类餐饮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根据南通市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实施方案,结合海门实际,突出燃气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绿色环保发展理念,强化餐饮场所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环保主体责任,推动全区餐饮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严格市场准入,常态化开展监督执法,进一步规范餐饮场所经营行为,整改和消除存在隐患,力争用三年时间,构建安全达标、环保合格、食品安全的全区餐饮网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餐饮服务需求。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领导小组(见附件1),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商务局、住建局(燃气主管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海门生态环境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审议全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协调部门之间及部门与区镇之间涉及的重大事项。

 2.全面清查摸底。各区镇应相应建立餐饮场所长效管理机构负责辖区长效管理工作,根据重点任务,强化措施落地。一是自查自改。各餐饮场所应在每年一季度,根据所在区镇餐饮场所长效管理机构部署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建档,整改落实到位,于当年3月30日前将《餐饮场所自查自改自报情况表》(附件2)报所在区镇。二是核查建档。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镇组织执法队伍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填写《餐饮场所涉危涉污情况排查表》(附件3),全面核查摸底,摸清实际情况,重点查清餐饮场所使用管道燃气底数、使用液化钢瓶气底数、油烟污水排放、证照申领使用等情况,并实行登记建档,于当年4月20日前将本辖区餐饮场所年度核查明细清单,报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开展专项整治。各相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燃气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每年不定期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强大执法震慑力。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油烟污水排放不达标、无相关合法证照的餐饮场所,要坚决予以公开曝光,责令整改,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餐饮场所,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报请属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4.强化行政审批。各相关职能部门强化餐饮服务项目行政审批,对新设、变更经营场所的餐饮服务项目,在属地区镇(街道)等现场勘察确认的基础上,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核发《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5.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餐饮场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教育培训,支持有条件的学校建立餐饮从业人员培训示范基地,切实提高培训的专业性、有效性和针对性。餐饮场所负责人、从业人员要熟练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餐饮场所从业人员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上岗。

 四、职责分工

 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工作由各区镇政府和区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

(一)各区镇(街道)。负责辖区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域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工作。依据行政审批部门书面通知,负责对新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项目依据《餐饮服务项目现场勘察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

(二)商务局。承担餐饮场所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餐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餐饮场所综合督查,通报督查情况。

(三)住建局(燃气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对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监管制度,加快推进全区“瓶改管”工作,加大餐饮场所管道气体接入推进力度,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严格履行;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负责对餐饮废水未纳管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安局。依法查处非法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指导督促基层公安派出所会同区镇安监部门加大对辖区内小饭店、小餐饮场所的检查、宣传力度,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五)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和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等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有关部门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上传的餐饮经营单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该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特别是无条形码、二维码等信息标识)的钢瓶进行追溯,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钢瓶充装、检验单位责任;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负责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对新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项目做好现场核查。

(六)城市管理局。负责餐饮行业油烟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餐饮油烟违法行为。负责查处餐饮场所违规占道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流动餐饮经营户;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督促餐饮单位和单位食堂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油烟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建立完善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进行收运。

(七)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未按照要求登记备案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设置,边界噪声超标,造成环境污染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行政审批局。负责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要求申请人签订《餐饮服务经营承诺书》(附件5),并及时向申请的餐饮项目所在区镇(街道)发出《餐饮服务项目现场勘察通知书》(附件4)及由申请人签订的《餐饮服务经营承诺书》,属地区镇(街道)在收到《餐饮服务项目现场勘察通知书》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区镇城管、建设等部门完成现场勘查,认定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餐饮服务项目现场勘察表》(附件5)。在规定期限内,属地区镇(街道)未能出具《餐饮服务项目现场勘察表》的,视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在属地区镇(街道)认定符合要求并出具《餐饮服务项目现场勘察表》后,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将证照信息通过江苏省市场信息监管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

(九)应急管理局。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督促各区镇及区相关职能部门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监管措施。

(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三合一”现象,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力度;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督促餐饮单位严格执行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现场勘查单位调取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规划用途、建筑施工图等相关资料。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开展各自领域的餐饮场所长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