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369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发〔2019〕16号
成文日期: 2019-07-14 发布日期: 2019-07-3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369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发〔2019〕16号
成文日期: 2019-07-14
发布日期: 2019-07-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7-31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稳就业促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和《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9〕2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1.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按统筹区规定实施新一轮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前期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50%。困难企业经征收部门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

2.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3.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发改委、总工会)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4.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行政审批局)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其中对超过 15万元的要经过专门机构的评估;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15万元,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小微企业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6.支持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初次创业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和综合补贴。支持区镇和有条件的村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和促进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集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7.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

8.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9.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市人社局、财政局)

10.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

四、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就业

11.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常住我市失业人员可在市、所在区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其中,低保家庭、残疾、“405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税收优惠按相关税法规定办理。(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12.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同时家庭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总工会)

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就业

13.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各区镇要切实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市发改委、民政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医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14.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15.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区镇、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和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减员控制在1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南通市、海门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负责。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4日


海政发[2019]1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