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捕鱼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电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告: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市所辖水域内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从事电鱼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渔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及渔具、渔船,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征收渔业生物致死量0.5~3倍的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
二、严禁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凡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切实保障渔政执法。对妨碍公务、拒绝检查、屡教不改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电力捕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等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举报电话:公安110;市民服务热线12345;渔政0513-82213831。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