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海门高新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厂工业园区、海门工业园区、海永镇范围内除现有热电企业、集中供热企业及规划建设的火电、热电联产项目外,全部为Ⅲ类燃料禁燃区;全市其他行政区域内为Ⅱ类燃料禁燃区。
二、禁燃类别
(一)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类别: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以上规定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禁燃区管理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禁止在规划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予以淘汰。改造之前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Ⅱ类燃料禁燃区内:
2019年1月1日起,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2019年12月31日前,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的锅炉积极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
2019年底前,Ⅱ类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的热电锅炉除外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禁止燃用1类高污染燃料,须实施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
Ⅲ类燃料禁燃区内:
2018年7月1日起,非专用锅炉(已经过改造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通过验收的原燃煤锅炉除外)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停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019年1月1日起,单台出力大于10蒸吨/小时(7MW/小时)、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2020年1月1日起, 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2021年1月1日起, 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规划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划定范围内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燃区工作, 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 本公告所称“大于”“小于”均包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7年12月30日)同时废止。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