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8-1147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8〕26号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10-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8-1147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8〕26号
成文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09-1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10-02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海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及三星镇、包场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城镇)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棚户区界定标准是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各区镇、各部门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同时满足以下任意四款要求的可纳入棚户区改造。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建制镇驻地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总体质量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房屋。

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10.其他方面。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

三、相关要求

(一)棚户区改造要以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满足棚户区改造特征的房屋,均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各类房屋,一律不得列入城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因城市(城镇)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不得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海政发[2018]26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