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57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5-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57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4-20
发布日期: 2022-04-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06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南通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通政发〔2020〕43号)执行,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每亩1300元执行。

二、明确社会保障相关标准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我区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180×90%。

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其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标准按照当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按南通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三、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被征地农民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已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如其个人分账户资金以最低标准缴费不足缴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且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而需延长缴费的,其延长缴费期间个人承担部分的养老保险费,由区财政予以补助。补助的数额以当年度省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限。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且社会保障费用全额用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不满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而申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逐年延长缴费的,从年满60周岁之次月起,按其年满60周岁当月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生活补贴,直至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生活补贴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3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征地产生的安置对象,其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办法按本通知执行。

(二)2022年2月底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政发〔202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