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劳资纠纷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海门市劳资纠纷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2指导思想
1.3适用范围
2 事件分级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2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3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4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 处置原则
4 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4.1指挥机构
4.2市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4.3成员单位职责
5 应急处置程序
5.1预案的启动
5.2先期处置
5.3应急措施
6 附则
6.1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
6.2预案主管单位
1 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101号)规定,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海门”为责任,以维护广大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快速、高效、稳妥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3适用范围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用人单位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等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涉及人员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危害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2.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是指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群体到本市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突发事件。
2.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以上、30人以下群体游行;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罢工;
(3)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4)当事人在公共场所有自杀倾向的。
2.3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以上群体罢工;
(2)3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游行;
(3)100人以上群体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4)3家以上用人单位员工共同发起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5)拦截车辆、围堵交通等扰乱交通秩序的;
(6)用人单位法人或业主逃逸或较长时间下落不明引发30人以上、50人以下员工群体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7)围堵、冲击基层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妨碍公务的。
2.4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1)100人以上群体游行;
(2)拦截车辆、阻断省道线、国道线交通等严重扰乱交通秩序的;
(3)引发杀人、纵火、抢劫、斗殴、绑架、毁坏公共财产等重大刑事犯罪以及危及人身安全,包括有集体自杀、自残倾向的;
(4)围堵、冲击县级以上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妨碍公务的;
(5)用人单位法人或业主逃逸或较长时间下落不明引发50人以上员工群体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6)行业性罢工、游行、静坐或集体上访的。
3 处置原则
坚持教育疏导、耐心劝离、就地封闭、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所属行政区域中企业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先控制局面,平息事态,后移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理。
4 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4.1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相应机构。一般较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重大和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市总工会、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等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成员。
4.2市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决定启动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一般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决定市劳资纠纷应急救援资金的启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4.3成员单位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牵头工作,承担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 85号)要求和上级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落实,依靠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切实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预防、排查和预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市信访局:负责受理有关企业拖欠工资的信访事项,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处理和督促落实,及时向各职能部门交办、督办、转办工资拖欠问题。
市综治办:负责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落实,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地方,严格按照中办国办《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和经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社会事业项目年度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提供基础支持,负责推进落实企业拖欠工资信息归集、交换共享,实施拖欠工资企业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以及联动惩戒机制的建立,对拖欠工资的严重失信企业,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依规给予公示。
市公安局:负责协同人社部门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线索的接收立案和侦破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人社等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工资的企业与劳动者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具体受理和协调处理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全面规范建筑市政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牵头落实本领域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办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负责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预留户的开户、销户工作,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本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查,具体受理和协调处理本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全面规范市政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牵头落实本领域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全面规范交通运输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牵头落实本领域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水利建设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导致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清理工作,督办本领域内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全面规范水利建设领域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牵头落实本领域的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推进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改进本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市国资办:负责指导所监管市属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督促监管企业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指导所监管的经营困难、兼并重组、搬迁停产等国有企业的工资拖欠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加强企业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严重欠薪失信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负责协调指导各金融机构支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积极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等,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指导、督促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指导企业工会组织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完善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做好拖欠工资问题的查处和争议调解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限制。
市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接待职工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组织指导劳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对劳资矛盾纠纷进行受理和分流处理。
5 应急处置程序
5.1预案的启动
一般和较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人社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处理。
重大劳资纠纷应急处理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社局共同处理。但当事态逐步扩大,难以控制时,经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当发生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5.2先期处置
(1)重特大劳资纠纷发生后,当地区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维持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2)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支持、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员工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5.3应急措施
(1)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案情,迅速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和措施。
(2)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指挥部指令的组织贯彻实施,同时调度相关单位的人员和物资及协调有关工作。
(3)决定动用市劳资纠纷应急救援资金。
(4)对逃逸的用人单位法人或业主由公安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对用人单位的财产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债主的偏激行为给予制止和疏导。
(5)对在劳资纠纷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6)指挥部办公室认为需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及时对保全资产进行变现处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及时偿付劳动者工资。
6 附则
6.1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依据本预案,制订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2本预案主管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