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451 分类: 3    8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48号
成文日期: 2018-05-08 发布日期: 2018-05-22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秸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451
分类: 3    8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8〕48号
成文日期: 2018-05-08
发布日期: 2018-05-08
有效性: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秸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秸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5-22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秸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海门市秸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2.2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3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

3.1 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响应程序

4.3指挥与协调

4.4应急处置措施

4.5应急监测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保险

5.3 调查报告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人力资源保障

6.4 装备保障

6.5 安全防护和生活保障

6.6 宣传与培训

7 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

8.2 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秸杆焚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属海门市范围内,特别是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两侧和风景名胜区周边5公里范围内;城镇、输变电站、油库、粮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部位周围1公里范围内;主城区周边30公里范围内,焚烧秸秆引起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宣传普及秸杆禁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环境应急知识,不断提高公众秸杆禁烧意识。建立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3)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 部门合作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市、镇(区)两级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负总责。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4)依靠科学 快速反应

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贮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  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

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委宣传部、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交通局、环保局、卫计委、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广电局、报社等。

应急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决定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及时上报监测与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指导做好善后工作等。

发生突发性环境事件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任命。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现场监测处置、抢救抢险、转移安置、信息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制定应急响应方案;甄别突发环境事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建立应急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开展应急培训与组织演练。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担任主任。

2.2有关成员单位职责

(1)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成立应急小分队,确保队员通讯畅通,能迅速到达抢险地。准备运送应急人员的车辆和船只。配备足够的铁掀,皮拖把和围网等应急工具,能随时调动的收割机,为设置防火蔓延隔离带和防止秸杆入河做好准备。发生突发事件后,火情发生地的村委会负责在主要路口迎接、引导消防车辆。火情发生地村委会主动组织本村应急分队赴火场扑救,如遇火势较大,依靠自身力量不可控制火势,不要盲目投身火场,而应组织群众阻断火势蔓延路线,设置防火带,并及时将火势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同时向110报警。

(2)发改委

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控制规划,把突发环境污染与事故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物价稳定。

(3)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所需的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4)环保局

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演练活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中心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工作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信息。

(5)公安局、司法局、消防大队

做好灭火工作。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卫计委

做好伤员的救治,污染疏散区域人员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

(7)交通局

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管理工作。

(8)宣传部、广电局、报社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秸杆禁烧和秸杆综合利用科普栏目,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9)水利局、农业局

组织做好流域、水资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及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10)气象局

及时、准确提供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的气象情报资料。

(11)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2)纪委、监察委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事件,严肃追究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

2.3专家库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3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

3.1监测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对有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发生的环境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2预警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门督查队伍,督促农户在农场、田间地头备齐必要的防火工具和物资,杜绝公路上设置晒场,堆放秸秆。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不许脱岗,值班电话和指挥部工作人员通讯工具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对直接涉及交通运输和农作等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形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做到应知尽知。发布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发生地、影响路段和航道、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对措施、控制方法等情况。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市人民政府和环保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环保局报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报至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的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生态环境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程度、受影响范围、人员受害等,并注意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市人民政府及时按照国家规定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作出相应处理。

4.2响应程序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向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加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市环保局负责相关信息发布,协助广电、报社等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指挥与协调

4.3.1指挥和协调机制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将事件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各成员单位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中心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式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程度、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南通市人民政府和南通市环保局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应急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和省环保厅制定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生态环境部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4.5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同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监测机构共同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发布

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环保局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其他新闻、报社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件信息。

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舆论引导,建立快速发布机制,避免因发布滞后造成工作被动。对媒体有关事件内容的不准确报道,应当及时通过发布通稿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性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对于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报社等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对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环境事件,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7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市突发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接到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有序撤离。市环保局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应急终止的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和其它险种。

5.3调查和总结

(1)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2)对突发环境事件,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不足,总结应急处置各环节上的经验与教训,不断提高应急能力与水平。

6  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财政和计划部门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捐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6.2通信保障

环境事件应急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市电信、移动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3人力资源保障

市政府建立多层次的应急保障队伍。各区、镇应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队伍。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

6.4装备保障

环保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故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6.5安全防护和生活保障

装备必要的便携式应急监测设备和防护器材,确保现场监测和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中的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救灾款物运送分配、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由民政局组织实施。

6.6宣传与培训

(1)通过网络、电视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并公布市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话(12369),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市环保局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救援等专门人才。

(3)加强学校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6.7演习演练

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要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演练。

7 奖惩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对突发环境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件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件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预案制订

本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修改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8.2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