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66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47号
成文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0-08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5466
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9〕47号
成文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09-27
有效性: 2023-03-04失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08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2019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

(2019年修订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台风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南通市防台风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台风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台风及其影响的监测与预警,及时采取防御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轻台风造成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属地管理,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

1.4.3  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认真分析台风可能的危害,科学预警并有效应对;做好应对台风及其影响的技术准备,提高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4.4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应该迅速响应,强化各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1.4.5  军民联防,全民参与。遵循台风防御规律,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全面做好防台工作。

1.4.6  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坚持防台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方针,加强基层的防台风工作,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基层防台风的能力。

1.5  风险评估

本市地处江苏省东南部,南临长江、东濒黄海,拥有江海岸线73.478km,其中海岸线11.73km。全境地势相对平坦,总面积1148.77平方公里,地表平均海拔4.96米(废黄河),地势呈西北略高、东南偏低,南北横截面呈弧形,两头低,中间高。境内水网密布,河道纵横。

从雨量来看,本市处在太平洋季风区,雨量丰沛, 全年约65%降雨量集中在汛期,一旦降雨集中,容易发生内涝;每年影响的台风(热带气旋)平均有2.9个,多发生在7、8、9三个月,台风路径分为远海北上、近海北上、登陆影响三类。受热岛效应等因素影响,汛期城市常会出现突发性强对流天气而引发暴雨灾害。由于受海陆效应、热岛效应的交替作用,加上地面沉降、海平面上升,本市台风灾害频次、强度呈增大趋势,尤其是局部性灾害比以前增多。

1.6  工作重点

1.台风和因台风形成的暴雨、天文潮的预测预报和预警;

2.江堤、海堤等巡查守护,水闸等水利工程调度;

3.出海船舶及时回港避风,危险地段、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

4.高层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天线等设施的防护;

5.城乡低洼地区、道路等区域的排水排涝。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海门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防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1.1  市防指组成

市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分管水利等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市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和旅游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大数据中心、气象局、南通海门海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三一六零九部队、武警海门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市防指职责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防台工作。贯彻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防台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市防汛防台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审查批准全市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和汛情下达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台风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市人武部:协调驻海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以及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3.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参与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组织指导水旱台风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汛期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提请、衔接驻海部队、民兵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

4.市水利局:承担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工作。编制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海门市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研判预警工作。组织编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汛防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器材计划方案,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与管理。负责全市防汛通道畅通;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协助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5.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市防汛防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防旱新闻报导及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

6.市发改委:负责有关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部分抢险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运;负责安排工业企业的防汛防旱工作,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负责防汛防旱中粮食储备等工作,确保粮食的及时供应;负责防汛防旱情况下的价格管理。负责储备防汛防旱木材15立方米。

7.市教育体育局:组织协调全市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工作,督促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应急响应启动后防台风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市防办。

8.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防旱期间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防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防旱物资及破坏防汛防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9.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防旱管理、防汛抢险、救灾及水毁修复经费,并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向市防指报送风暴潮、海浪预测预报。

12.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害导致次生的水环境污染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指导开展环境污染控制和处置,监督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13.市住建局:负责市区防洪、排涝、抗旱及城郊联防工作,负责市管道路雨水管网、城区管辖河道及附属闸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管辖河道引排畅通。制订好城市防洪防旱、应急排涝预案。抓好城区防洪抗旱规划,努力做到城区建设与城区防洪抗旱同步实施,提高城区防洪抗旱能力。负责房屋建筑工地的防台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防台防涝安全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在危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遇特大旱灾时,指导协调供水调度。负责城区园林、古树名木的防汛防旱安全。对地下人防工程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防护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暴雨时不受淹。及时将防汛防旱相关情况向市防指报告。

14.市城管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区镇建成区内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遇台风要组织各区镇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测检查,发现倒塌需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道路安全通行。协助做好城区防洪抢险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确保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只调度和物资运输工作,确保管辖公路畅通及港区的安全度汛;维持内河航道船只航行秩序,负责内河水上搜救,确保水上安全;协同公安部门做好车辆绕行工作,保障抢险救灾车辆和船只畅通无阻;负责全市港口防汛防台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落实农业生产抗灾措施,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协调农业受灾调查、研究制定政策;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组织长江及海上作业渔船回港及渔民上岸避风工作,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

17.市商务局:加强市场监测,积极组织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8.市文广和旅游局:检查指导旅游景区(点)的防汛防台工作。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督促各地、各单位组织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并组织进行检查,防止游客滞留。检查情况在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报市防指。

19.市卫健委: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20.市大数据中心:负责防汛防旱网络支持,确保网络畅通。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监测信息和预报意见,并及时报市政府、市防指。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本市天气实况、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2.南通海门海事处:负责港口、码头船舶防台防汛防旱监督管理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23.市供电公司:负责防汛防旱期间的电力调度工作;负责配合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市防汛抢险及防旱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

24.市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通讯设施、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台风和特大洪水时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

25.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6.武警海门中队: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7.市消防救援大队:按市防指调度组织开展城市排涝、人员救护、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2.2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防旱指挥部下设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市防办日常工作由市水利局为主承担,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防办主任由市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市防办主要职责:

1.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市防指的决定,起草市防指的命令、通知、公告等文稿等;

2.承担市防指的日常值班值守管理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编制市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4.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检查各地防台风的各项应急准备措施,负责防汛防台经费、物资等规划和调配;

5.指导协调台风防御期间全市主要河道、重要水利工程的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组织市防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防台风的应急演习。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与市防办建立应急联动的工作机制,指定本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防台风应急工作联络机构,明确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防台风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防台风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市防办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应急工作组

当启动Ⅲ级及以上防台风应急响应时,市防指视情可成立综合协调、水情工情、组织预防、抢险救援、专家技术、医疗救护、后勤保障、新闻报道、安全保卫、救灾安置等若干专业处置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各应急处置专业组防台风抢险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2.水情工情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自然资源局(海洋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提供台风预报预测、实时气象水文信息,提出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及防范对策。

3.组织预防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应急管理局、文广和旅游局、供电公司、南通海门海事处等部门组成。按照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制定防台应对处置方案,组织落实防台风预防措施。

4.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水利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南通海门海事处、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及驻海部队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因台风引起的突发事件的抢险,负责本行业内发生险情的专业抢险工作。

5.专家技术组:由市水利局牵头,市气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抗台抢险技术方案等,组织灾情核查评估,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专业医疗救治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检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医疗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会同事发地政府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应急运输和通信保障等工作。

8.新闻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防台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指导市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滚动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御事项;及时播发市防指防台部署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9.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做好台风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处置因台风暴雨引起的交通事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保障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武警海门中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

10.救灾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牵头,负责指导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抢救转移受灾的群众和财物,组织安置灾民;灾后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下拨救灾款物,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帮助恢复生产和生活。

2.4  区镇防台风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作为履行防台风职能的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实施辖区内的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防办。区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协助和参与。

2.5  专家组

市防指可以聘请水利、气象、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成员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防台风减灾、抢险等重大决策提供指导与建议。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防台风监测预报体系,加快防台监测系统、海洋监测系统、地质灾害监测等专业监测系统和水文监测预报系统等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网站,完善市、区镇监测网络,提高防台风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台风应急处置会商分析,做好台风预报和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台风天气监测预报信息,水利、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共享实时水情、雨情、潮汐信息,并与教育体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人武等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并积极筹划综合应急管理平台建设。

3.1.3  监测体系

根据本市防台风应急工作的需要,气象、自然资源(海洋)、水利、住建等部门应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台风汛情监测体系。

气象部门负责对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移动路径、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进行监测、预报;

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负责风暴潮、海浪的预报和预警;

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闸站、堤防等进行监测巡查,完善水情实时监测、工情监测、汛情会商管理及防汛防台指挥决策综合平台等;

气象和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雨情(含全市骨干河道的水位、重要地区的雨情、潮汐水位)的实时动态监测、采集、存储、报送、共享、传输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对城区排水河道和管网加强监测。

3.1.4  监测信息分析与处理

1.市防办负责汛情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议,分析防台风工作形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对本市发生台风的可能性、影响范围等进行研判,及时报市防指领导。

2.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

3.2.1  台风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台风的强度及影响程度,台风预警等级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标准;台风预警信号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3.2.1.1  Ⅳ级(蓝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2  Ⅲ级(黄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3  Ⅱ级(橙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1.4  Ⅰ级(红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在发展过程中因其强度变化、移动路径、登陆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3.2.2  预警发布

台风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管理负责。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Ⅰ级预警信息应当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发布Ⅱ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气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3.2.3  发布内容及途径

台风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台风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台风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3.2.4  预警变更

随着汛情变化和事态发展,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时会商,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相应的台风预警级别。

3.3  防台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台风预报和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台风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台风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防汛防台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防台风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防台风应急响应分为Ⅳ、Ⅲ、Ⅱ、Ⅰ四级。根据台风的级别、影响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而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2  Ⅲ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3.受台风影响,预报沿江潮位接近历史最高潮位,预报沿海高潮位达到警戒潮位以上。

4.1.3  Ⅱ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市气象台因台风影响而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4.1.4  Ⅰ级应急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市防办可提议启动相应的防台风应急响应。

4.2  启动应急响应及行动

市防办根据台风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依据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和汛情实际,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防指领导签发,同时向市政府报告;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市防指指挥签发,同时向南通市防指报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市防指负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其次是Ⅱ级、Ⅲ级、Ⅳ级,每级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防风准备状态)

市防指副指挥或防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关防汛防台工作安排。市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根据防台预案要求部署落实本部门防台风工作,做好各项防汛防台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市防办24小时全天值班,加强与气象、水利、海事和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联系,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及时向市防指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防台风指示和通知及时传达各地及有关单位。

2.气象部门做好台风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对台风的发展趋势进行会商分析,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汛指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提醒市民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防御准备。

3.水利部门:做好主要河道水情和长江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视内河水情适时调度预降预排。组织力量对堤防、涵闸等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对安全隐患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4.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做好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风暴潮预警,并及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

5.宣传部门:落实新闻媒体播发防台风工作信息,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提示。

6.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农田种植、设施大棚、养殖场畜禽舍人员做好防台风准备,保护、抢收农作物,加固大棚设施等;通知海上养殖人员、出海渔民做好防风和转移准备工作。

7.海事、农业农村部门通知并督促长江、海上船舶做好进港避风准备。

8.城管部门加强巡查,组织对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视情督导加固等。

9.住建、交通等部门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防台风检查,对风口、路口及易倒伏的行道树以及市政设施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视情督导加固等,落实市政道路重点部位的防积水和紧急排水措施。对建筑工地设施、设备进行加固,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通知所管施工人员做好防台风转移准备工作。

10.文广和旅游部门对旅游点、景区进行检查,督促各旅游机构、旅游景点及游客回到安全地带,停止有所有水上活动。

11.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单位加强抢修力量的配备;

12.各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做好调运准备,各级防汛防台抢险救灾专家、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防风状态)

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视情召开防台部署会议,研究部署防台风目标和重点,提出专项工作要求。如有必要市防指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

1.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24小时值班,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落实本部门防台风工作,必要时下派工作组指导检查,相关情况根据市防指要求时点或应急响应启动后6小时内报市防指。

2.市防办增加24小时应急值班力量,市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海洋)、住建等部门派员参加市防指值班;组织会商,密切关注台风进展情况,汇总分析风情、雨情、水情和工情;指导、监督全市骨干河道水位预排预降等调度;掌握相关人员转移、船只回港避风、抢险救灾等情况,做好灾情收集核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汇总各地防台风信息和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报南通市防汛防旱指挥部。

3.气象部门负责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及时调整发布台风预警;加密台风预测预报,每4小时向市防指报告最新台风信息,包括台风路径、影响范围和暴雨量级、落区等内容;派专家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4.水利部门负责提供防台风期间的雨情、水情和工情等水文信息,做好分析和预报工作;适时调度预排或抢排涝水;派专家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5.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加强灾害性海浪的监测和预报、风暴潮预警,最新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汛指挥部;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视情派专家到市防指会商办公。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各地做好果树、高杆作物、大棚和养殖场畜禽舍的加固工作,协助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做好农业受灾情况收集统计、核查并及时报市防汛指挥部;检查督促出海渔船回港避风或就近避风,督促船上作业人员上岸避风。

7.海事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辖区内水上船舶前往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避风、提醒辖区内船舶落实防风安全各项准备措施。做好避风船舶和人员的统计并及时报市防指。

8.教育体育部门落实全市幼儿园、小学等防台工作,并负责已到校人员的防汛防台安全。

9.住建部门开放庇护场所,并将开放情况通过媒体告知市民并报市防指,做好庇护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卫健部门负责对庇护场所卫生、防疫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

10.住建等在管在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在建工地设施、设备安全防护;保障建筑工地排水畅通,通知室外施工人员和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保证施工人员全部撤离安全场所避风。

11.交通运输部门防视情决定停航、停运措施,并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市民;落实船舶、车辆、设备等应急动力待命,为应急抢险、群众转移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12.宣传部门负责防台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继续加强落实市级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网站)滚动播发台风预报、警报,防御事项;及时播发市防指防台部署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13.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检查组,重点对海边养殖、在建工地、临河、低洼地、危房等临险区域进行防台风安全检查,并组织临险人员转移。各地要将防台风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4.2.3  II级应急响应行动(紧急防风状态)

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全面部署全市防御台风工作。

1.市领导分组带队深入沿江沿海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防台风工作。

2.气象、自然资源(海洋)、水利等部门加强台风、暴雨、潮位等预测、预报,每1至2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市指,并派专家到市防指参与防台工作。

3.市各防台风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农业农村、海事、交通、住建等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进驻市防指指导落实防台风工作。各应急工作组每3小时进行一次会商,并向指挥报告情况。

4.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辖区内船舶100%回港避风和船舶作业人员100%上岸避风。

5.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住建、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落实在建工地等临险人员100%安全转移。全市所有人员留在安全地方暂避(抢险人员除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教育体育部门通知全市幼儿园、中小学等停课,并做好到校学生和员工的防台风工作。

7.水利部门严密监视江堤、海堤、围堤、涵闸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上报。

8.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台风对我市影响情况或市防指指令,适时对道路采取限速、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及时通过媒体发布道路交通预警信息。

9.各部门专业抢险队伍、各级消防救援队紧急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抗台抢险救灾工作;驻海部队和民兵等集结待命。

4.2.4  Ⅰ级应急措施(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1.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全面动员部署全市防台抗台工作,坐镇市防指组织指挥全市防台抗台工作。

2.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辖区内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做好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驻海部队、民兵等紧急待命或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5.当台风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市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市政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请南通市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市指挥。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3  应急结束

4.3.1  防台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  防台风突发事件由市防办提出建议,报请市防指指挥或副指挥批准后,由市防指宣布应急结束,并按规定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结束的消息。

4.3.3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结束后,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向市防指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5  善后处置

5.1  救灾与救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上级下拨和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5.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健委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对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援,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疾病的传播、蔓延。

5.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台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必须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尽快恢复其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5.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防台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防台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5.5 灾后重建

台风(暴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提高标准重建。

5.6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市防指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减灾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信管理部门做好通讯应急保障,确保防台抗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2.防台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水闸、泵站、堤防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防台抗灾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短信形式发布。

6.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抗灾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台抢险的突击力量。

市防指应当组建防台风专业抢险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台救灾工作。

市防指应当建立防汛防台抢险专家库。

6.3  物资保障

防台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具体储备要求见《海门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发改、民政、水利、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和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以及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的落实和信贷。

6.5  技术保障

市防指加快和完善防台应急指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水情、雨情测报、工情预报、灾害预警水平。同时,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利工程调度水平和抗台抢险能力。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组织住建、应急、教育、文化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台风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时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由市发改委牵头,应急、交通、卫健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7  综合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习

7.1.1  宣传。各级防汛防台应急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7.1.2  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台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分类指导、考核严格,保证质量;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汛前适时组织培训。

7.1.3  演习。各级防台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防台风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防汛防台抢险演习。

7.2  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防指联合市人社局或报请市政府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5年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及防汛防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进行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区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风应急预案。

7.4  预案解释部门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8.11  台风:是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的一种热带气旋,按照其强度分为六个等级: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中心最大风力在6~7级称热带低压,8~9级称热带风暴,10~11级称强热带风暴,12~13级称台风,14~15级称强台风,16级或16级以上称超强台风。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8.12  暴雨:一般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海政办发[2019]47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