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2-06036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2〕39号
成文日期: 2022-07-16 发布日期: 2022-07-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6036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通知
发布机构: 政府办
文号: 海政办发〔2022〕39号
成文日期: 2022-07-16
发布日期: 2022-07-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2-07-29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江心沙农场,各防指成员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1年6月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印发的《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指挥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三)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三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预防

(二)监测预报

(三)预警

四 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二)Ⅳ级应急响应

(三)Ⅲ级应急响应

(四)Ⅱ级应急响应

(五)Ⅰ级应急响应

(六)信息报告和发布

(七)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五 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二)电力保障

(三)通讯保障

(四)交通保障

(五)治安保障

(六)物资保障

(七)卫生保障

(八)生活保障

(九)资金保障

(十)宣传保障

六 后期处置

(一)灾后救灾工作

(二)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三)补偿要求

七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二)培训

(三)演练

(四)总结评估

(五)奖惩

(六)预案管理

八 附件

附件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一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保证防御台风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全面提升我区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境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防台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结合,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军民结合、公众参与,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 组织指挥体系

(一)指挥机构

区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南通市海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

区防指由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及成员单位组成。日常办事机构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局长兼任区防办主任。

区防指成员单位包括: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电子政务中心、三一六零九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南通海门海事处、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

(二)工作职责

1.指挥机构职责

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御台风工作,制定防御台风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指令,掌握全区防御台风动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区防办职责

区防办按照区防指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区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3.应急处置工作组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指设立办公室、综合组、工作指导组、抢险救援组、转移安置组、宣传报道组、安全警戒组、专家技术组、后勤保障组和督查组等10个应急处置工作组。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后,区有关部门到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联合值守,集中办公。

(三)基层防御台风组织

区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御台风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级防指和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区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要针对当地特点,把洪涝台风防御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确保防灾减灾救灾在基层无盲区。切实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社区综合减灾能力的通知》(苏应急〔2020〕15号)提出的“八有”目标要求,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管用、面向实战需求的方案预案,可采用图表等简易明了的形式,重点在责任人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反馈、风险隐患排查、联防联控、转移避险、力量组织、应急处置、现场管控、自救互救、信息报送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尤其是针对群众转移避险明晰责任、明确转移对象、转移时机、转移路线、避险安置地点、转移人员管理等。压实区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防灾减灾救灾责任。

三 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

(一)预防

1.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台风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防台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各区镇防指和区防指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区、本系统(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各区镇防指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市和区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健全水利、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6)转移安置准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区域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区镇做好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

2.防御台风检查

(1)各区镇防指应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重点部位的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①水利部门负责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检查巡查,监督防御措施落实情况。

②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小区屋顶太阳能、空调外挂、窗台摆放物等设施的巡查工作。

③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店招标牌、霓虹灯、城市树木等户外设施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⑤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⑥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⑦海事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长江、沿海船舶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⑧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协助重要用户和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巡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⑨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检查巡查工作。

(二)监测预报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区水利局负责江河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

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三)预警

1.预警等级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台风发展过程中其强度、范围、登陆地点、影响程度、危害程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等级。

2.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风暴潮、近岸海域海浪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住建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渡口、码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向旅游企业、景区及游客发布安全提示信息。

海事部门负责向管辖范围内的沿江沿海在港、航行及作业船舶发布预警信息。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四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应急响应为最高级别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防办及时通过公文平台或传真发送至区防指成员单位和各区镇方防指,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2.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后,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原则上应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3.各区镇防指按照本级预案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区防指的工作部署,全力组织开展防台风及抢险救灾工作,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按要求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每级应急响应行动包含低级别应急响应的所有内容。

(二)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台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3)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

(4)市级针对我区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报告。

3.响应行动

(1)区防办主任主持会议,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区镇防指部署工作。

(2)区防办主任坐镇指挥。

(3)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

(4)区防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组织协调本区防台风工作。

(5)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16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准备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7)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台风提示,以及有关部门、专家要求和提示的其他应急措施。

(三)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

(4)市级针对我区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3.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水利、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海事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区镇防指部署工作。

(2)区防指指挥坐镇指挥,明确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进行联合值守、现场办公,协助指挥调度,做好相关数据统计相关工作。

(3)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和各自职责,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8时、16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4)区防指做好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视情派出工作指导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5)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组织巡检,一旦受灾,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

(6)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台风提示,提醒市民尽可能减少外出,户外活动注意安全避险。

(四)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

(4)市级针对我区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区防指总指挥报告。

3.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全面部署全区防台风工作。与相关区镇加强视频会商,及时作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2)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坐镇指挥。

(3)区防指发布进一步做好防台风工作的通知,必要时,召开防御台风工作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

(4)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区防指部署要求,加强值班,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和灾情,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台风工作,每日8时、12时、16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区防指各应急处置工作组牵头部门以及气象、水利、城管、农业农村、海事等部门派员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6)区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或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7)相关地区和区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沿海、沿江以及内河所有船只进港避风,水面、高空作业人员以及危房内的居民全部撤离。

(8)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区委、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9)各专业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处置状态,迅速组织巡检,在第一时间内完成抢排积水、道路清障、应急抢修等工作。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地方请求,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做好人员待命准备,视情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10)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和防台风提示,提醒市民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五)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

(4)市级针对我区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2.出现以上条件之一,区防指总指挥组织会商研判,决定启动全区或局部Ⅰ级应急响应。

3.响应行动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商,安排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2)区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区防指全体成员单位进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

(3)区委、区政府领导到各区镇检查指导防台工作。

(4)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进入指挥岗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台风抢险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每2小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区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专家技术组、督查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台风工作。

(6)相关地区和区相关部门要果断采取“三停”(停止集会、停课、停业)和封闭交通道路等强制措施。

(7)发生重要险情、灾情时,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深入一线,组建前线指挥部,靠前指挥、现场督查,迅速组织力量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

(8)全区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全力组织排险,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武警部队、消防等各类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9)公共广播、电视、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滚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和紧急通知,提醒市民进一步检查落实自我防范措施。

(10)根据汛情、灾情、险情发展,报经南通市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11)当灾害持续发展到本区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六)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1.信息发布

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台风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2.新闻报道

发生台风灾害时,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区防指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或区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七)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经区防办会商研判,报区防指领导同意后,结束防台应急响应:

(1)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

(3)区气象局正式解除台风预警信号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4)区自然资源部门解除近海海域海浪、风暴潮预警。

五 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基层应急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组成。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区水利局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以及城市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台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三)通讯保障

各通讯运营企业应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通讯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四)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群众安全转移、抢险救灾物资所需交通工具的紧急调配,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物资运输;负责河道行洪时的通航安全。

(五)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六)物资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及区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台风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通讯、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海事、通讯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七)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八)生活保障

各区镇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各区镇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九)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下达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物资调拨方案,做好抗灾救灾财物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十)宣传保障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区镇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六 后期处置

(一) 灾后救灾工作

1.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区镇要加强救灾救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程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募集救灾款物并有序发放。

区财政局落实救灾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生产自救,对因台风灾害绝收的农户指导适时改种,加强在田作物管理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灾后防疫工作,指导受灾渔民和畜禽养殖户恢复生产。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区教体局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复课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2.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3.灾后重建

各区镇应尽快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二)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遭到毁坏的通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三)补偿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和合同约定实施理赔。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七 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三)演练

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选择台风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台风灾害应急综合演习,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抢险演练。

(四)总结评估

每年,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五)奖惩

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风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风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预案管理

1.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防办牵头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区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报区防办备案。

各区镇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附件1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2.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区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的新闻报道工作。

3.区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政府投资的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水毁修复项目的入库审核;承担区级通用性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按照指令组织调运。储备防汛抗旱木材15立方米,保证防汛抢险需要。

4.区教体局:负责全区教体系统防汛防台工作,加强师生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督促开展校舍、体育场馆安全检查,落实防汛防台措施,提高师生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物资以及破坏防台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6.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镇民政福利机构做好防台风工作,按职责组织受灾人群的社会救助工作。

7.区财政局:按规定保障防台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台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8.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9.海门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因台风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提供工作;组织环境应急监测。

10.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区管房屋建筑工程开展防台风工作,必要时停止户外、高空作业;负责全区危房安全管理和应急排险工作,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居住在危险房屋的群众的撤离疏散工作;指导全区物业管理行业做好防台工作。

11.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城区开展户外广告、店招标牌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区镇整改拆除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镇做好公路、水运设施防御台风工作;发布内河通航水域航行警告,督促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同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防台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

13.区水利局:负责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水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预报预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利工程应急调度、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市级防汛物资储备调运,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提出防汛抢险经费安排计划。

14.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船回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做好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做好农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15.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

16.区文广旅局:负责对旅行社组团出行出游、重大文化娱乐活动和旅游景区等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做好防御及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保障游客安全。

17.区卫健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1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台风防御期间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提出防御台风抢险救援和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指导开展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19.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台风动向,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20.区电子政务中心:负责防台风网络支持,确保网络畅通。

21.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22.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23.南通海门海事处:负责发布长江海门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监督和指导海上施工作业船回港和施工人员上岸避险;及时开展遇险船舶搜寻救助。

24.区供电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备设施的防台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25.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防台通讯设施、设备,确保防台通讯畅通,做好台风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


附件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及职责

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牵头,区防办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全面指挥协调工作。

综合组:区防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城管局、海门海事处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做好台风、地质灾害、风暴潮等预测预报预警,做好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综合文字、资料整理和数据、灾情统计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负责纵向、横向和区防指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工作指导组:区防办牵头,根据应急响应的等级和工作需要,区防指派出工作指导组赴各区镇指导防台风工作,组成单位具体由区防指相关文件明确。

主要工作职责:赴区镇指导防台风工作,重点指导各区镇船只回港避风、重点人员转移、抢险队伍和救援物资准备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防指反馈。

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健委、人武部、三一六零九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海门海事处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紧急下拨救灾经费;承担重大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武警、消防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转移安置组:区防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教体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南通海门海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指导当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财物,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安置;组织督导海门沿海海域渔业捕捞、养殖、施工作业等船只回港避风和水上作业人员、危险地区人员、外来旅游人员、建筑工棚及低洼地段所在人员的转移避险工作。其中,人员转移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当地政府负责。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文广旅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防台风抢险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把握舆论导向;做好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及台风预警、安全提示等信息发布工作。

安全警戒组: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城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管制,根据区防指或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疏导救灾人员、车辆,实施重点防御区域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专家技术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根据行业特点专业类别由相关成员单位及科研设计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为防台风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后勤保障组: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防台风抢险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生活需要保障,做好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

督查组:区防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海门海事处等有关部门组成,视情请区纪检监察机构参加。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防台风工作的督查检查,适时发布督查情况通报,对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视情作出相应责任追究。


解读:《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图解:南通市海门区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海政办发〔2022〕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