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解读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0-02-26 字体:[ ]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城乡有序建设的政策意见》,支持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应对疫情给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保障城乡有序建设。

积极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引导在海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和建筑施工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鼓励其支持相关企业对承接政府类建设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或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还款困难的个人客户,经个人申请,银行机构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纳入征信记录。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延期申报和减免相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办理困难减免。

购买装修成品房契税优惠奖励。自我市启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至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三个月内,购买装修成品房、完成房产主管部门商品房合同网签且在交房后两个月内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购房户,市财政按购房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的装修标准计算的契税额度给予补贴。

允许视情终止或中止网上挂牌交易。对正在挂牌出让的地块,各区镇报市政府批准后,可终止或中止网上交易,待疫情消除后再按相关规定重新挂牌或继续挂牌。中止出让、延期成交、未按期履约交地、开工、竣工等各类批准、证明材料,可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结束后上报备案。

延长成交地块合同签订和出让金缴纳时限。对于已网上成交的地块,按规定进行成交公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对延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企业延迟复工或员工居家隔离的,土地出让金交纳的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最长不超过30天。

适当调整交地和开竣工期限。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交地、开工、竣工可相应顺延。

放宽房屋预售许可条件。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至我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两个月内,申请预售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预售部分完成主体结构的25%以上即可(装配式建筑及低层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

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除施工单位故意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外,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及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

不得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应根据期中计量结果,按照工程交付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引导线上看房、线上选房和线上交易。

给予物业服务企业财政补助。对在海物业服务企业的疫情防控服务,按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2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财政补助。

合理调整工程价款。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适用合同不可抗力相关条款,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执行。

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项目采购。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设施等建设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可由业主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者在招标时酌情缩短有关时限要求。对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按《海门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海财发〔2020〕6号)执行,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为保障我市城乡有序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备案制项目“即报即批”。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