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解读
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6-17 字体:[ ]

《关于应对新冠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是海门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决策部署”的一个重要政策意见,其目的就是支持我市受疫情影响、在农业生产经营中遇到困难的新型合作农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稳定发展,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保障蔬菜、肉蛋奶、粮食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该意见涉及四个方面,共十条政策意见。

一、关于保障生产运营

包括优先复工复产、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鼓励本地农产品线上销售、加大农产品出口补贴。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支持农用物资、“菜篮子 ”产品和粮油加工配送等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就地就近就业,保障农业生产和市场供应,特别是稳定重要“菜篮子”产品的生产供应。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鼓励和组织大型商超、农批市场、采购商优先采购本地农产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本地农产品。加大农产品出口补贴,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加大出口力度。

二、关于减轻企业负担

包括减轻租金负担、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对承租国有性质单位、集体性质单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减免租金。对承担市场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残抽检快检工作。

三、关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包括加强贷款支持、给予贷款贴息、减免保费税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贷款支持和专属优惠利率,并简化办理程序、优先放贷资金。对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给予展期或续贷。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要农产品提供稳产保供所发生的贷款进行贴息。在疫情期间,参加农业大灾保险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省级财政奖补险种目录内的稳产保供产品实现应保尽保,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提高省级财政农机保险保费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农业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落实蔬菜和鲜活畜禽及其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四、关于加强疫情防控

重点是加大保障力度。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解决复产复工、生产用工、生产资料、技术指导、资金运转等方面的难题。在防护用品、消毒用品调配上,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优先保障重点保供单位。

该意见为阶段性措施,执行期为自2020年1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持续抓好农业稳产保供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在出台该意见后,海门市人民政府又出台了《2020年海门市现代农业扶持政策》共五十一条,确保海门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