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新建了一批起点较高、规模较大的现代农业园区。昨日,市政府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管理的意见》,加强建前、建中、建后三阶段的管理,确保设施农业在建好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效用。
《意见》指出,要强化设施农业的建前审核、建中监管。各区镇在组织申报项目时,要做好设施农业项目前期把关,摸清农业产业发展和土地相关的中长期规划,确保新建设施农业使用年限,所建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向所在区镇、村(居)委会提交设施使用年限承诺书和签订无污染承诺协议;做好设施农业项目方案审核,对设施农业项目申报主体充分调研,包括经济实力、经营规模、管理能力、实施方案等,对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方案的真实性与可行性负责;加强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监管,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农业设施建设内容、标准、质量等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切身权益。
在建后管理上,凡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奖补的设施农业,要确保一定的使用年限。原则上,规定时间内不得随意处置。因产业发展需要、农业生产条件、不可抗拒等因素确需搬迁的,需经所在地区镇政府批准同意,并提供搬迁前后详实准确的平面图和GPS定位;如确需拆除的,需经各区镇政府批准同意。凡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奖补的设施农业,原则上自竣工验收之日起空置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遇经营主体无法继续经营等情况要及时变更经营主体。空置时间超过一年的,由各区镇批准同意。凡获得各级财政资金奖补的设施农业,各区镇要严格落实土地共同执法监管责任,如因产业发展等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经各区镇政府批准同意和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意见》还指出,要严格财政制度管理和监督管理责任,发挥好财政资金奖补的“指挥棒”作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设施农业的监管,确保设施农业建设运行更加规范,更好地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