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海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0-05-15 字体:[ ]

《海门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经第十七届海门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0年5月11日公布。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督导组反馈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问题整改,切实从源头上治理公路超限超载,防止货物源头单位和货运场站、物流集散地等货运源头单位强令、指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防止货物运输公司和车辆驾驶人因为利益最大化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防止为增强装载能力而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订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装载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及实施货运运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安委会《从严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参照《南通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征求意见稿)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原因、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对象。第二章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和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禁止性规定。第三章是行业监管责任。对货运装载源头有监管责任的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细化确定。第四章是责任追究。规定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货运装载源头单位、运输经营者及监管部门的责任。第五章为附则。《办法》确定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的范围,明确“属地负责、政府监督、行业监管、企业防控、社会参与、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行业监管部门职责,规定了货运装载源头单位、运输经营者违反《办法》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

四、《办法》的印发与实施

《办法》由海门市人民政府印发,于2020年5月11日起施行。


原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道路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