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20-01-05 字体:[ ]

城市亮化工程与一座城市的形象、功能密不可分,更与老百姓的幸福感紧密相连。日前,市政府出台《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就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城市照明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办法》明确,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以人为本、经济适用、安全节能、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构)筑物照明能耗;积极采用和推广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的科技信息化水平。

《办法》规定,设置功能照明设施区域为城市道路、住宅区、街巷、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公路;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区域为重要商业街区、名胜风景区等重要区域;标志性(商业)低层建筑,十层以上的新(改)建(含在建)、扩建中高层建筑;桥梁、立交、广场、公园、景观河(湖)、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具有城市标志性或者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其他区域。

《办法》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达到100%。现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功能照明设施的,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逐步改造。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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