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海门日报 发布时间:2019-08-30 字体:[ ]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海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与我市公共财政管理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办法》明确,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职责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职责包括: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以及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工作等。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指出,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擅自提供担保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从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化与绩效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