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辞职法律行为的定性
来源: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1-21 字体:[ ]

在人力资源日常工作中,职工的离职相当普遍,常常会有一些职工因为一时冲动提出了离职申请,冷静之后又后悔了;我们还常常在电视上看到,有的老板一怒之下把辞职报告撕碎了,不同意员工辞职。那么员工的辞职行为,以及辞职行为撤回在法律上如何定性呢?

首先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仅仅从法律条文的用词来看“通知”二字可以体现,员工辞职属于单方的形成权,无需征求用人单位的同意。

那么如果员工提出辞职了,隔了几天又后悔了,离职申请怎么撤回呢?从法律条款上可以看出,这个单方法律行为虽然不立即生效,是有期限的,可以撤回。但是有条件:第一、必须在法律行为生效前,这是时间要求。第二、必须经过单位的同意。有的职工会问,既然这是单方权利,为什么要经过单位同意呢?法律行为,如果以非对话的方式作出了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也就是说,职工辞职的意思表示其实在你提交辞呈的那一刻就生效了,只是需要等期限到来才会产生法律效果,权利变动。如果允许劳动者在离职前随意撤回,必将给单位带来信赖利益的损失,比如有的单位已经开始重新招聘了,那就会给企业带来影响。

那么职工辞职的时候要注意些什么呢?第一、一定要书面通知企业,辞职信上明确递交时间,让单位开离职证明。第二、辞职的时候要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单位不明确交接人,自己可以书面写一份交接清单。第三、做好社保、档案的随转工作。有些企业在职工离职期间有克扣工资、扣押证件的情况,职工要和企业随时保持沟通和联系,受到利益侵犯的时候必须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