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顾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来源:海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18-12-13 字体:[ ]

顾某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上午11时许,海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海门汽车站西门巡查时,查获一辆苏F850XX小型客车涉嫌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当时,驾驶员顾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到一名乘客,将其从海门汽车站送往中南世纪城。在检查过程中,乘客小张刚把行李从网约车后备箱取出,驾驶员顾某不顾现场人员的安全,突然加速,强行逃离了现场。这一过程被围观群众拍下,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调查与处理】

海门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时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同时对乘客小张的信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乘坐苏F850XX车的订单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公安部门十分重视,派出所与交警部门联合,对该辆涉嫌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展开调查。4月27日,交警部门上路检查时锁定了该车,并将司机顾某传唤至城区交警中队。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顾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但是顾某百般狡辩,拒绝回答执法人员的相关问题。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苏F850XX车的注册信息,查实该车注册登记地为海门市海门街道。又查阅运政在线系统证实苏F850XX车没有办理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顾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了完善顾某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证据,执法人员联系了乘客小张,得知小张在徐州某高校上学,执法人员连夜赶赴徐州,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小张进行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其手机中打车软件的当次乘车记录留存。顾某非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证据链形成。最终确定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慑于法律的威严,当事人顾某于2018年5月28日自行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顾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交通运输部交法函(2017)564号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均适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顾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综合考虑当事人顾某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海门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典型意义】

顾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是一堂生动的依法行政的法治课。该案行政处罚作出后,《海门日报》以《非法营运网约车逃逸、公安运管联合抓获》为题作了专题报道,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依法行政,严格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证据。交通运输局经调查取证后依法向当事人顾某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违法行当事人顾某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交通运输局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成立,书面告知了顾某,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二是友情提醒相关当事人遇到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依法检查时,要予以配合,莫因冲动丧失理智,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