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来源:海门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12-06 字体:[ ]

《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元旦正式颁布实施。该法是在2003年《促进法》的基础上修订和完善的,明确了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明确缓征、减征、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全方位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释放政策红利,让中小企业拥有更多“获得感”。

一、促进法的服务对象

顾名思义,该法服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长期以来,人们对“中小企业”的认识普遍存在误区,简单理解为“私人企业、小企业、传统企业”。根据工信部划界标准:工业企业凡“从业人员<1000人”或“营业收入<4亿”;服务业、农业根据不同具体行业,一般营业收入不足2-4亿元(建筑8亿、商务服务12亿)均属于中小企业。我市“规上企业”、“百强企业”中多数均符合该标准。目前,我市已拥有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1家、省级高成长中小企业2家、科技小巨人3家、专精特新产品5个;省级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各1家;南通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12家。中小企业一直是我市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的主力军。

二、促进法修订的主要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于2003年,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实施10余年来,中小企业政策和融资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财税和创业创新扶持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实践中发现,原法有些方面缺乏刚性约束力和可操作性,支持力度不够。广大中小企业集中在传统产业,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发展处于由数量扩张到数量与质量并重、更加注重质量的阶段,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融资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压力不断加大。原法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4年1月17日,全国人大牵头成立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起草组,启动促进法修订工作。经反复修改完善,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 新促进法修订的主要亮点

1.进一步规范财税支持相关政策。新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将“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新法将中央财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上升为法律。

2.进一步明确法律贯彻落实责任主体。新法明确“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应的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3.进一步完善融资促进相关措施。为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新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力度,新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法还对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出了规定,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4.增加权益保护专章。新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设立拖欠货款解决条款,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将现行的规范涉企收费、监督检查机制等相关政策上升为法律。

5.增加监督检查专章。新法增设了“监督检查”专章。明确提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估和监督作出规定。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务等行为的查处作出了相关规定。

四、 新促进法修订的主要框架

新促法分为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十个章节,重点内容有以下七个方面:

1.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新促进法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关于融资促进

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现行促进法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为此,新促进法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支持。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实行差异化监管;二是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四是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五是提出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融资登记互联网公示系统,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动产担保融资;六是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动产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包括各级政府采购人、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大型企业,应当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七是鼓励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法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3.关于权益保护和减轻企业负担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为此,新促进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同时,新促进法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中规定,一是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和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二是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维权渠道和维权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协会、商会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服务等公共服务。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新促进法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4.关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新促进法总结近年来实践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但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多年来一直未落实。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此,新促进法对该条款做了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5.关于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为此,新促进法规定:一是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二是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四是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五是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六是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七是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6.关于社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为此,新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为此,新促进法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7.关于监督检查

新促进法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做了各项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doc

海门市中小企业历年所获省市级称号.doc

工信部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