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1-02-11 字体:[ ]

海人社发〔2021〕1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通  市  海  门  区  财 政 局

     2021年2月2日

南通市海门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帮助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续保,提高其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和稳定性,减轻其生活压力,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南通市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通人社就〔202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定义及补贴政策对象和条件

(一)灵活就业的定义

灵活就业是指工作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形式的总称。其特点是非全日制、弹性和临时性或季节性。

(二)补贴对象

1、在本区范围内实现灵活就业(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且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通人社就〔2020〕8号)执行。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

(三)补贴条件

1、以个人身份或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2、与服务单位应无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

二、补贴险种、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险种

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二)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大病救助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缴费基数为本区当期最低缴费基数。

(三)补贴期限

1、补贴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申请延长享受,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2、对女性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按照《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通人社险〔2020〕17号)执行。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

1、申报时间:每年两次集中申报,上半年为1月1日—5月20日,下半年为7月1日—11月20日。

2、申报方式和材料:申报享受社保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到居住地村(社区)进行申报,填写《南通市海门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二)初审

村(社区)人社业务经办人员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报区镇(街道)人社业务经办机构。

(三)审核

各区镇(街道)对申报人资格及提供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逐一进行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信息集中录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系统。每年6月10日、12月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通过审核的材料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复审。

(四)复审

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对各区镇(街道)人社业务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

(五)发放

复审无异议的,区劳动就业管理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四、建立健全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每半年申报、审核和拨付一次。各区镇(街道)、村(社区)人社业务经办机构应加强日常跟踪走访,对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可进可出机制。

(二)灵活就业人员需开通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办理社会保险银行代扣缴费业务,确保账户有足额代扣缴费资金。

(三)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中止灵活就业的;

2、政策规定的享受补贴期满的;

3、社保关系已迁出本区的;

4、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5、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死亡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弄虚作假、骗取社保补贴资金并经查实的;

8、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但因本人原因造成不就业的;

9、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形的;

10、其它享受社保补贴情形消失的。

出现上述情形的,原受理的人社经办机构应及时记载相关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第9页注明“自×年×月停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记录,并上报区就业管管理处备案。对故意隐瞒实际情形骗取社保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不得再次享受社保补贴外,并追究申报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区人社局负责政策落实和解释、工作协调、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核拨和监管工作;各区镇(街道)、村(社区)人社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受理、初审、审核和公示等工作。

六、本意见从2021年2月1日起执行,《海门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海人社发〔2016〕95号、海 财 社〔2016〕84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区镇(街道) 村(社区)           

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就业创业证

号      码

身份证号码

社保卡

开户银行

社保卡

银行账号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补贴申报

补贴项目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补贴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人申请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并作如下承诺:

1、已充分了解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和要求。

2、每季度向居住地所在区镇(街道)、村(社区)经办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

3、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4、如有虚报、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人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社区)

初审意见

经初审,该申请人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人社业务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镇(街道)人社经办机构

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申请人申报情况真实、材料齐全,审核程序规范,符合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并已公示无异议。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劳动就业

处复审意见

经复审,同意按规定给予申请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复审人(签字):      经办科室负责人:      分管主任(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村(社区)、区镇(街道)人社经办机构、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各一份。







(海人社发 [2021]15号)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pdf


海人社发 [2021]15号海门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施意见1.2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