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的通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03 字体:[ ]

海人社发〔2023〕15号

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升就业援助质效,发挥就业保障作用,根据省、南通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管理原则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单位主体、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坚持控制总量、提高质量、进出平衡、动态调整,坚持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开、精准精确、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开发岗位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专门岗位,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的属性。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岗位和专业技术类岗位。

(一)社区便民服务岗位。包括:保洁保绿保安、公共设施维护、妇幼保健照护、养老托幼助残、邮件快件收发等。

(二)城乡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公路建设与养护、公共设施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和转运、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生态护林护绿等。

(三)城乡社会管理岗位。包括:交通值守、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统计调查、残疾人管理服务、儿童管理服务等。

(四)根据宏观形势变化、突发事件处置和稳就业保就业需要,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临时公益性岗位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

(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三、开发认定程序

(一)各区镇(街道)、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内容包括拟开发岗位、岗位数量、岗位职责、招聘要求、工资待遇和时间安排等,报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公益性岗位单位申请和岗位登记等手续。

(二)各区镇(街道)、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在门户网站或人社部门指定媒体上或委托人社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岗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和薪酬待遇等事项,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各区镇(街道)、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组织招聘工作,对拟录用人员,报人社部门核实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和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社保参保等手续。

四、岗位使用和管理

(一)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是通过常规手段帮扶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和低收入人口。

(二)就业困难人员连续2次拒绝推荐公益性岗位的,或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的,或者因本人原因2次与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2年内不再予以安置。

(三)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双方可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并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应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六)用人单位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证明、考勤表、就业失业登记证等。

(七)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日常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定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

(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五、岗位待遇与补贴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全日制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期月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岗位不得低于当期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非全日制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单位只享受岗位补贴,个人以灵活就业登记的身份录入可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发放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区人社部门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2执行。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期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1/2执行。

(五)区人社部门对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安置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补贴的缴费基数为当期企业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实际计算。补贴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执行。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限以初次核定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六、岗位退出和后续扶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协议:

1.安置人员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双方协商一致的;

3.符合《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中关于就

业困难人员资格退出相关规定的;

4.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5.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二)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人社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在其他符合条件人员中择优补充。

(三)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低收入人口、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上级人社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以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与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合并计算。

七、监督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区人社部门对岗位信息发布、岗位开发申报、岗位招聘报名、招聘结果公布、补贴资金发放等进行全程跟踪和动态管理。

(二)区人社部门与各区镇(街道)建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协商机制,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待遇,支持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违反法律或政策规定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的,取消上岗资格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对所申请拨付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并接受人社、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2023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分解表

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27日

附件:

2023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分解表

序号

区镇(街道)

开发安置人数

1

海门街道

75

2

三星镇

60

3

海门港新区

65

4

临江新区

50

5

三厂街道

50

6

常乐镇

60

7

正余镇

55

8

悦来镇

65

9

四甲镇

55

10

余东镇

55

11

海永镇

10

12

合计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