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大碗”、“方盘”、“不锈钢小碗”、“小碗”、“豇豆”等5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3 10:28 累计次数: 字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信息的公告,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海门新琴佳餐饮服务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XBJ23320684924932305的不合格餐饮具,涉及餐饮具名称为:“大碗”;涉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海门新琴佳餐饮服务部;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3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新琴佳餐饮服务部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20684924932305),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当罚【2023】1100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清洗餐饮具时未按要求清洗到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餐具在去除残渣和用热水洗涤剂洗涤后,用清水至少清洗三次,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二、 海门睿优萍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3320684924932334的不合格餐饮具,涉及餐饮具名称为:“方盘”;涉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海门睿优萍餐饮店;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4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睿优萍餐饮店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BJ2332068492493233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当罚【2023】11005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清洗餐饮具时未按要求清洗到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餐具在去除残渣和用热水洗涤剂洗涤后,用清水至少清洗三次,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三、 海门区淡雅斋小吃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3320684924932357、XBJ23320684924932358的不合格餐饮具,涉及餐饮具名称为:“不锈钢小碗”、“小碗”;涉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海门区淡雅斋小吃店;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4月24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区淡雅斋小吃店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BJ23320684924932357、№:XBJ23320684924932358),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当罚【2023】11007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清洗餐饮具时未按要求清洗到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餐具在去除残渣和用热水洗涤剂洗涤后,用清水至少清洗三次,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四、海门区孙景营蔬菜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BJ2332068492493325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豇豆;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区孙景营蔬菜经营部;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倍硫磷。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5月30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区孙景营蔬菜经营部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BJ23320684924933256),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豇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230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