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关于共同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倡议书
来源: 海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11 16:46 累计次数: 字体:[ ]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已经打响,这不仅是一场医疗人员的战斗,更是一场全民的战斗。对抗疫情,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唯有清醒冷静、众志成城,才能形成战胜疫情的合力。为此,海门市司法局向全市人民倡议:抗击疫情,人人有责,全体公民应积极依法参与。配合防疫是公民的应尽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主动防控是政府的法定职责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编造发布不实信息可构成犯罪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趁疫情发国难财必遭法律制裁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或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市司法行政干警、广大法律工作者带头遵纪守法责无旁贷
  全市司法行政干警和广大法律工作者要敢担当,善作为,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带头遵守《海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的有关要求,主动普法说法,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营造疫情防控法治氛围,依法有序引导防疫工作开展。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员等群防群治力量,密切配合各区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卡站设立和流入流出人员调查隔离等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倡导文明卫生习惯,全力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疾病无情,人间有爱。防控疫情,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相信在海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万众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