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24-01-26 17: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勤政廉政、求真务实、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第二章 学习制度

第二条 学习时间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必要时可临时决定。

第三条 全局干部职工参加学习,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必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第四条 遵守学习纪律,手机提前关机或调至静音状态,不交头接耳,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 全局干部职工要认真记好学习笔记,每年至少完成心得体会3篇,政工科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条 凡是无故迟到、无故不参加学习或无故中途退场者,一律以考勤制度中旷工处理。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全体干部职工要顾全大局,团结协助,维护局内部的和谐统一,要服从领导的安排,干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 干部职工工作期间如需离开单位,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

第十条 干部职工要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干私活,不准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第四章 考勤制度

第十二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和机关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执行请假审批制度,按级请假,严禁未经批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请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一)主要领导请假按照市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领导必须向局长请假。

(二)各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一天以上的需由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其指定的负责人审批。

(三)一般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两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两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四)科室人员不能同时请假,必须留人值班。

(五)严格执行销假制度。请假人假期期满后必须自觉地回单位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严禁假期期满无故不回单位上班,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年休假制度,积极安排干部职工休假,年休假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假期不延续到下一年度,休假采取先个人申请,同意后按批准天数休假,假期原则上一次休完。同科室人员不能同时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事假超过20天;3、当年病假超过30天;4、当年事假、病假相加超过40天;5、如当年享受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以上2、3、4项中的其中一项规定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第十五条 考勤督查和执行:由局督察队负责,局长和分管领导不定期实行督查,以月为单位,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凡迟到、早退或中途无故离岗超过1小时的,均视为旷工。全年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十天以内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以上十天以内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年累计旷工十天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停发6个月的工作性津贴并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予以开除。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 值班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

(一)值班时间:凡国定假期均安排值班。

(二)值班地点:局办公室。

(三)值班人员:全局干部职工,实行轮流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 遵守值班作息时间,定时巡查办公区域,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第十八条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不能自行决定或处理的要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如因处理不当或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带班领导负主要责任。

第六章 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制度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廉政准则》,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带头勤政廉洁、依法办事、执行规章、求真务实,促进司法行政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要做艰苦奋斗的模范,起勤政廉洁带头作用,防止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坚持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领司法行政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创业精神,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做学习和改造世界观的模范,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思想、观念、纪律、作风、道德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善于自省、自警、自律,时时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子女谋利。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深入群众关心干部职工,虚心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关心干部职工冷暖,解决后顾之忧,对提出不同意见建议和持不同观点的同志,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对干部职工做到思想上教育、生活上关心,表扬先进,奖勤罚懒。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加强调查研究,踏实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要增强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加大决策的民主、科学含量和工作透明度,定期向广大干部职工通报工作情况,落实政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沟通和联系,相互尊重、齐心协力、密切配合、互相监督,做到领导班子内部团结统一,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七章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决定、指示;

(二)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

(三)研究决定全局年度工作要点、人事任免、财务预算、1万元以上资金审批等;

(四)听取有关科室关于业务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方案;

(五)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办公室主任参加。

第三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有关材料,由有关科室根据各自情况整理后交到办公室。办公室会前发送给局长及其他与会人员。会前,要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会议质量。

第三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在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在实际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等各项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局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以及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对司法行政全面工作作出重大部署;

(三)总结、检查、通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局务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七条 局务会议涉及有关业务事项,主管的科室应当提前准备,并提供有关材料,由办公室会前发送给与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 局务会议实行局长负责制。在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九条 局务会议的决定,各科室必须认真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办公室。

第四十条 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负责督促、检查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培养、推荐干部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干部的培养必须严格按照“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培养,推荐干部应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后,上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四十二条 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培养、推荐的干部进行综合考察分析,着重考察干部的思想、道德、作风、办事能力、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四十三条 为把好推荐干部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坚持采取“公平公开,竞争上岗”的办法,抵制和杜绝推荐那些思想品质不好、道德败坏、私心太重、作风不正、纪律涣散、缺乏事业心、弄虚作假、盲目自傲、拨弄是非、制造混乱、无原则性的人到领导岗位上来。

第四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担负着特殊的职能和任务,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必须坚持严要求高标准。凡录用人员必须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想做事、能做事、会做事,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办事能力的人才,不经考试合格不能录用。

第十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规范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

第四十六条 财务管理要实行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收支要公开、帐目要清楚,专款专用,勤俭办事,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最佳效益作用,保障机关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各尽其职,严格把关,做到日清月结、财单相符、单据相符,按财经制度办事,执行局长一支笔签字。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管领导要督促财务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财经纪律,不断提高财会工作效率。

第四十九条 分管领导要协助财会人员搞好年度经费预算工作,协助落实正常经费和争取追加经费。

第五十条 经费开支实行民主决策,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保证一定的应急资金。1万元以上开支,须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由局长审核签支。

第五十一条 财务工作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计,应主动向财政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每季度一次向分管领导汇报财务情况,半年一次向全局干部职工通报财务情况。

第五十二条 分管领导和办公室要协助和督促财务人员每年清理一次公共财产(物),并进行造册登记,发现丢失、损坏、缺少等问题,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根据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用车,特制定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出车实行派车制,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第五十五条 驾驶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随时保证车况良好,及时排除车辆故障,做到随叫随到。

第五十六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时常保持车辆内外清洁,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五十七条 鉴于我局车辆现状,首先应保证工作用车、局领导用车,尔后方可向其他人和外单位派车。

第十二章 奖惩制度

为了奖励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干部职工,惩戒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一)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各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为本局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以优良的职业道德树立司法行政部门良好形象的;

(四)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干部职工,应当给予处罚。

处罚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违反本局规章制度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工作懒散、没有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履行岗位责任的,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四)违法乱纪,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功评奖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一)违反局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完成年度责任状规定内容的;

(三)被区效能办督查通报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