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335/2015-00121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5-10-15 | 发布日期: | 2015-10-15 | 有效性: | |
名称: | 海门市公证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为确保公证质量,提高法律服务水准,加强公证执业纪律,维护公证人员的良好形象,依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制订本制度。
一、过错确认及责任划分由处业务指导小组认定,过错责任的处理由处办公会议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公证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失实或不清、不完整;
(二)公证执业区域、程序、收费严重不当;
(三)超办证期限或延误约定期限;
(四)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五)错误地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公证、撤销公证书、拒绝撤销公证书的决定;
(六)公证文书被有关部分裁定或责令撤销,或本处撤销;
(七)公证书文本差错,即证明方式不当或被证明文件的法定条款、内容遗漏或有其他明显差错;
(八)公证书文印差错,即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差错;
(九)公证卷宗灭失;
(十)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原件等灭失;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的过错;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但承办公证员/审批人员审查不严而造成的除外。
三、过错责任划分适用下列标准:
(一)调查人员对所调查事实负责,承办公证员对公证书证明的事实负责,审批人员对法律适用、公证书文本基本内容负责。
(二)经处集体讨论、决定的公证书,责任由处主任承担;
(三)超出办证期限或延误约定期限,由承办公证员承担;
(四)公证书文本错误,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
(五)公证书文印错误,由承办公证员与各责任人员负共同责任,但各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
(六)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承办公证员负责,归档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四、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是,根据过错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及责任人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应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作出相应经济和行业纪律处理。
(二)徇私枉法造成过错,应建议公证协会给予行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或过错赔偿确认后一个月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责任确认后十日内作出。
六、依过错赔偿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本处有权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索。
七、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的决定、追索决定不服,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决定后十日内,可分别向处办公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八、处办公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十五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