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6335/2016-00031 | 分类: | 112 | ||
发布机构: | 中国海门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6-05-25 | 发布日期: | 2016-05-25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处理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的规定 |
关于处理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树立本处文明单位形象,促进公证员廉洁、公正、高效地为社会服务,对于当事人来电、来信、来访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包括公证申请人、代理人以及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二、对于当事人来电询问或反映情况,接听电话的本处人员应态度热情、酌情答复。如电话答复解决不了的,应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另行处理。
三、对于当事人来信投诉,由接待室负责作好详细登记后交处领导批办。接待室根据领导意见负责落实,在十天内回复当事人。
四、对于当事人来访,由接待室负责登记、接待,做好记录,及时向处领导汇报并协助处理。
五、对于当事人的复查申请由专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六、本处接待大厅设立监督信箱,由接待室人员负责开启上述信箱,并做好登记,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七、本处有关人员应协助领导积极调解矛盾,妥善解决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