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335/2019-00195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司法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07-1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公布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来源: 海门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07-12 16:03 累计次数: 字体:[ ]


海门市司法局     海司发〔2019〕50号

 


关于公布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现将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各制定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核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附件1:海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附件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55号)

海门市司法局

2019年7月10日




海门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印发


附件

海门市本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机构名称

1

海门市人民政府

2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4

市教育体育局

5

市科技局

6

市公安局

7

市民政局

8

市司法局

9

市财政局(国资办)

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海洋局)

1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地震局)

13

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市交通运输局

15

市水利局

16

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

17

市商务局(口岸办)

18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9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市应急管理局

22

市审计局

23

市行政审批局

24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5

市统计局

26

市医疗保障局

27

市信访局

28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9

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

30

海门市气象局

31

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32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33

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三星镇政府)

34

包场镇政府

35

临江镇政府

36

海门街道

37

三厂街道

38

常乐镇政府

39

正余镇政府

40

悦来镇政府

41

四甲镇政府

42

余东镇政府

43

海永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