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编制全区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指导全区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监测制度,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及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金融、交通、邮电、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地质勘查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基本单位、能源、投资、人口就业、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公布资源、房屋、环境保护、对外贸易、对外经济、财政、税收、就业、妇女儿童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各类统计监测评价,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依法审批全区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推进各部门、各行业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八)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全程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组织实施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开发应用,协调和指导全区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
(十)落实全区统计法治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全区统计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与全省及沿海发达地区县(市、区)统计工作的交流,搜集、整理、提供外地基本统计资料,对外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制定全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供决策参考。
(十二)加强和推进统计队伍建设,落实区镇统计干部协管机制。
(十三)领导和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