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 海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9-12-02 15:47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19〕6号)和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退役军人发〔2019〕3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和老残疾军人遗孀定期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由2393元/月调整为2623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由2224元/月调整为2475元/月;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由2055元/月调整为2327元/月。

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809元/月调整为859元/月。

三、参战涉核退役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由871元/月调整为921元/月。

四、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2946元/月调整为3096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2635元/月调整为2769元/月;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由2324元/月调整为2441元/月。

五、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5元调整为40元。

六、年满60周岁烈士(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由510元/月调整为560元/月。

七、在乡复员军人及老残疾军人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和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

八、调整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九、在乡复员军人及老残疾军人立功荣誉金由各镇(街道)在发放定期抚恤金和定期生活补助时一并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仍按一等功50元、二等功40元、三等功30元标准发放。一人多次立功的,按其中最高立功等级确定标准。

十、继续对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及老残疾军人每人每年一次性增发250元,对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及老残疾军人每人每年一次性增发750元。

十一、优抚对象中孤老、孤儿的抚恤补助金应高于同类人员标准的20%;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执行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