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军队离退休干部离退休费的通知
来源: 海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14:59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军区政治工作局、江苏省军区保障局《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基本离退休费、有关补助补贴标准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苏退役军人军休【2019】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分散安置在乡镇(街道)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有关补助补贴标准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现通知如下:

1.从2018年7月1日起,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从2019年1月1日起,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离退休生活补贴制度,并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2.这次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基本离退休费、有关补助补贴标准和实行住房物业服务补贴制度所需增加的经费,2019年12月31日前的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解决;从2020年1月1日起,由各镇(街道)按照相应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