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部门文件
索引号: 014246474/2018-00014 文号:
信息来源: 卫计委 生成日期: 2017年11月02日
生效日期: 2017-11-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海门低收入人口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主题: 附件:

关于印发海门低收入人口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门低收入人口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南通市低收入人口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通卫医政〔201791号)和《市政府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748号)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海门市低收入人口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1102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农办、慈善会、

红十字会。

海门市低收入人口住院患者县域内

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财务〔201686号)、南通市政府《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3号)、《南通市低收入人口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通卫医政〔201791号)和《市政府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748号)精神,为全面落实低收入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以及中央、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改革住院病人先交押金的传统做法,实行低收入人口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新模式,畅通入院治疗与费用结算“绿色通道”,最大程度方便低收入人口看病就医,确保得到及时、安全、规范、有效的治疗。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全市低收入人口中住院患者所在县域内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设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中心卫生院。

(二)实施对象。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农村计划生育特困家庭中的住院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住院患者)。

(三)不享受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情形:

1)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打架、斗殴、吸毒、服毒等)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人流和引产(有医学需要和政策规定的除外),以及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医疗费用;

3)有恶意欠逃费记录、个人信用信息不良的患者;

4)根据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享受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其它情形。

三、实施内容及流程

低收入住院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即可住院治疗。出院时,仅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即可办理出院手续(“先诊疗、后付费”模式流程图见附件1)。因病情需要转诊至县级以上医院的低收入住院患者,可依托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政策。

(一)入院手续。低收入住院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证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协议书样式见附件2),并由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结算系统中办理入院登记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医院只收存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与医疗救助、基本医保、扶贫管理等信息系统的联网建设,实现贫困患者身份精准识别,减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方便群众。

(二)出院结算。低收入住院患者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部分,补偿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患者结清。患者结清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后,医疗机构即可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其余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或慈善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出院时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协议书样式见附件3)后,即予办理出院手续。对住院时间较长、医疗费用较高的低收入住院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医疗费用分阶段结算具体办法。

(三)费用保障。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结算低收入住院患者相关医疗费用,尽量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在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医疗救助政策的基础上,对个人承担费用支付确有困难的低收入住院患者,应由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给予适当捐助,也可动员社会力量给予资助。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是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合力,确保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的有效方式。落实“先住院、后付费”政策,涉及面广,服务环节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探索建立基金预付制度;民政、扶贫部门要建立农村贫困患者救助机制,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提升医院服务能力,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配合做好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把人员信息,完善信息对接。定点医疗机构要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集中办理救治对象住院费用结算;要严把住院入口关,严格审查建档立卡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及个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确保登记信息准确详实。要建立医院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对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即时结算。

(三)优化就诊流程,规范诊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先诊疗、后付费”流程,为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住院治疗服务。要切实规范诊疗行为,严格出入院标准,在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加强费用控制,做到因病施治,减轻群众负担。要充分尊重患者知情权,严格执行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病人(或家属)签字制度,原则上自费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占比不超过总费用5%。要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每日向患者提供治疗措施、治疗费用等清单,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对不符合“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患者,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四)加强诚信建设,降低逃费风险。建立健全恶意逃费预警机制,防范恶意逃费、赖账、欠账等现象的发生。建立“恶意拖欠住院费用”黑名单制度,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将恶意欠逃费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制度有序实施。对于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患者,定点医疗机构有权终止为其提供“先诊疗,后付费”服务(急危重伤病除外),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有关信息;也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相关部门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但对自付确有困难的,要协调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救助。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媒体形式,大力宣传推行低收入住院患者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政策的内容、目的和意义,提高群众知晓率,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树立诚信意识。及时宣传本单位好的做法、成功的经验和先进典型,为全面推进健康扶贫工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结算协议书(样本)

          2.“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样本)

 

附件1:

“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

结算协议书(样本)

甲方(患    者):

乙方(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有效缓解低收入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更好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住院治疗时,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住院押金。住院期间,乙方也不向甲方催交住院押金。甲方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须核查乙方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甲方住院期间,乙方每天须向甲方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

三、乙方须在甲方出院前1—2天内向甲方或甲方的家属告知其住院期间的大体花费和个人应承担的大致数额,以备甲方筹措住院费用。

四、甲方出院时应据实向乙方一次性交清住院期间个人承担的医药费用。

五、若甲方确因家庭困难无法按时结算住院费用时,可书面申请延期或分期付款,并提供其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政府部门的证明。经乙方相关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与甲方签订《“先诊疗、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分期)还款协议书》。逾期仍不能还款的,乙方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盖章:

                              


 

附件2:

 

“先诊疗 后付费”住院费用延期

(分期)还款协议书(样本)

 

甲方(患    者):

乙方(医疗机构):

因甲方暂时无力向乙方一次性交纳住院治疗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欠乙方住院治疗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分)。该款项甲方分  次偿还(还款日期分别为:                   

                  ),至          日前还清。

二、甲方根据经济条件,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前偿还。

三、若甲方不能按时偿还,乙方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甲方今后不再享受“先诊疗,后付费”的优惠政策。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