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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46474/2018-00127 文号:
信息来源: 卫计委 生成日期: 2018年05月11日
生效日期: 2018-05-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卫计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卫计系统法律顾问保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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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卫计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卫计系统法律顾问保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卫计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卫计系统法律顾问保密制度》的通知

海卫法〔2018126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卫计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卫计系统法律顾问保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 年5 月10


卫计系统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市委法律顾问保密制度)的通知》(海办发〔201824号),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

(一)单位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

(二)单位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

(三)单位研究处理本领域涉及社会民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重大社会公共事件等;

(四)各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各单位法律顾问应当自接到工作任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法律意见,并交所聘用单位。对于特别紧急或者有明确完成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完成。法律顾问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法律意见,若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所聘用单位存档。

各单位应明确专门的科室作为法务工作办公室,工作任务主要是提前提供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负责对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进行汇总审核。

二、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制发的文件;

(二)卫计委出台文件或作出决策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文件资料。

凡涉密文件资料须按程序和权限,须由委相关科室经请示卫计委相关领导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领导同志参加信访接待、公共事件处置、走访调研、商洽重要项目等活动,尽量协调安排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四、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主要记录法律顾问为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

法律顾问每年年底前要向所聘单位提交上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各单位根据该履职报告,结合平时工作配合情况,作为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卫计系统法律顾问保密制度

 

一、各单位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工作中接触的不宜公开的信息(以下简称为工作秘密)。

二、各单位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签署保密承诺书。

三、各单位法律顾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严格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加社交活动,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往住所或公共场所,不得携带密件出差;

(三)不私自留存和擅自复制、销毁秘密文件、资料,秘密文件、资料在阅办期间要在保险柜内存放,阅办后要及时退还;

(四)不使用无保密保障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传输秘密,不将手机、连接互联网的笔记本带入涉及秘密的会场;

(五)严格执行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保密有关规定,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事项;处理涉密事项的计算机不得接入互联网;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混用移动储存介质,涉密计算机文稿拷贝只能用光盘刻录,严禁用优盘等其他存储介质操作,涉密光盘要存放在安全保密场所;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保密事项。

四、发现保密工作隐患或失泄密事件,法律顾问要立即向所聘用单位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各聘用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做好保密工作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