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
来源: 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7-10-0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目标、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制定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负责全市重大突发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承担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监督全市采供血及临床用血,协调组织公民无偿献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四、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制订并落实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实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医护质量监控,确保医疗安全;指导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业务工作,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用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各种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

  六、推进全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基本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遴选、采购、配送、使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项目、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制定并实施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建立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变更以及技术职称晋升考试和评审。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的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三、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四、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