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机构主要职能
来源: 中国海门 发布时间:2015-05-30 08:2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住宅和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拟订本市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区规划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执行,负责拟订市区城乡规划的政策、措施及规定;负责市区规划设计、城市设计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论证、申报工作;参与编制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负责确定市区招标、拍卖、挂牌地块土地使用用途,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市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负责建(构)筑物开工前的验线和竣工后的规划验收;牵头开展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的比选工作;拟订市区沿街建筑的效果图初审意见;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市政府审批和报请上级政府批准的有关城市规划的具体事项;参与市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市区城市规划业务的开展、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全市村镇规划工作,参与研究制定与(乡)镇总体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指导和牵头(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乡)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报批工作;负责全市(乡)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负责全市(乡)镇重大项目选址的规划可行性研究、核发(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村庄规划区内农村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开工验线、竣工规划核实。

(四)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制订全市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集镇和村庄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

(五)对全市建筑市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装饰装修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抗震设防工作。

(六)主管全市市政公用事业,负责市区道路、桥涵、广场、污水处理、弱电集约化、道路内灯箱广告等市政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区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城市道路管线、杆线建设许可、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管理;负责全市供水和燃气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类企业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指导全市乡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七)主管全市风景园林和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市区公共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负责园林绿化企业和游乐园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指导市区住宅区、单位和建制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八)负责全市住宅和房产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房产中介机构、房地产测绘单位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房产交易、房产评估、房屋租赁、房地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房产抵押登记管理;负责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和防治白蚁灾害工作。

(九)编制年度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加强城市建设资金管理。

(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本市拆迁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核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审批房屋拆迁延期申请;受理房屋拆迁裁决;负责查处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行为。

(十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组织拟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申请;负责具体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在册的住房保障户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研究制定全市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会同市人事部门实施建设系列工程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人技术等级管理。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档案管理。

(十五)负责全市城建监察执法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城镇规划、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处罚;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建监察。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