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机构主要职能
来源: 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1-2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城市转型,进一步做大做强海门建筑经济,根据《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04号),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将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并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后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海门市规划局”、“海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市住建局下属房屋征收管理处房屋征收职责单列,组建“海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海门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住建局所属相当正科级建制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三)将市发改委负责全市散装水泥推广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南通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全市城建监察和建筑行业的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的责任。负责全市城建监察执法、建筑行业行政执法和执法检查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城镇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城市建设、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住房保障、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实施处罚;履行全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管职责;指导建制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建监察。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组织拟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负责具体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对在册的住房保障户进行监督管理。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交易、职工购房补贴等房改工作。

(四)承担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负责研究制订城市发展规划,指导管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编审上报城镇体系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论证各项专业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报批历史文化城镇、风景名胜区,配合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规划。

(五)承担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的责任。主管全市市政公用事业,负责市区道路、桥涵、广场、污水处理、弱电集约化、路灯照明、公建设施景观亮化、道路内灯箱广告等市政的建设管理;负责城区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工程验收及备案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开挖、城市道路管线、杆线建设许可、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管理;负责全市供水和燃气管理;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类企业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指导全市区镇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

(六)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责任。主管全市风景园林和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市区公共园林绿化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市区住宅区、单位和区镇的园林绿化工作。

(七)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单位、房产中介机构、房地产测绘单位的资格管理、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全市房产交易、房产评估、房屋租赁、房地产测绘、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国家直管公房管理和防治白蚁灾害工作。

(八)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行业,监督管理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起重机械,参与考评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组织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编制审查城乡建设抗震设防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九)承担建筑行业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制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建筑业改革发展,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审查赴外省(市)施工建筑企业诚信记录,办理省外进市建筑企业施工工程项目备案审核,负责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开展建筑业生产情况统计。指导、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开发国内外市场,归口管理建筑行业的外经工作。

(十)承担行业资质管理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市场准入工作;负责房屋拆迁、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申报、初审、核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负责研究制订、指导实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工作。

(十二)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培训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系列职称和各类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会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社会保险以及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责任。负责全市住房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各区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