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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管理
  主管单位:海门市民政局
    地址:海门市解放中路39号市政府大院内 电话:0513-82212120

海门市民政局职能科室及下属单位

职能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职能科室、单位
联系电话
人秘科 82212120 救济救灾科 82219664
优抚安置科(含市"双退"
安置办公室)
82212103 社会事务科 82218175
双拥办 82219944 纪检组、监察室 82297132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 82219663 海门市社会福利院 82212868
海门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 82219663 海门市军队干休所 82213774
海门市婚姻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 82204523 烈士陵园 82212038
海门殡仪馆 82212191 悦来殡仪馆 82661060

民政工作概况

  民政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民政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概括起来,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有四个方面:一是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工作;三是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的工作;四是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的工作。具体工作有救灾救济、五保、最低生活保障、扶贫、慈善事业、福利生产、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双拥、退伍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社区建设、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自治、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勘界、民间组织管理、婚姻管理、收养管理、殡葬管理、收容遣送、老年人事业等22项。
  多年来,海门市民政局致力于全市民政事业的发展,各项工作都走在了南通市的前列,部分工作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1991年至2006年,海门市连续多次获得江苏省双拥模范城的称号;1993年,海门市获得全国双拥模范县(市)称号;1996年,海门市被命名为江苏省民政工作先进县(市);1997年民政局被评为殡葬改革先进集体;1998年,海门市被命名为江苏省村民自治模范市;1999年,民政局被评为全国爱心献功臣先进集体;2001年,民政局被评为江苏省科技拥军先进集体;2002年,海门市被评为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先进集体;2002年海门市在国务院召开的第十一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被命名为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市)。

民政管理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

  一、受理内容: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
  二、申报资料:
  1、社会团体登记:筹备申请书;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复;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注册登记申请书;筹备工作报告;业务领域情况介绍;会员名册;财务收支管理规定;申请登记表;业务单位同意注册登记的函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党组织建立情况;
  2、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变更、注销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注销同意文件及清算报告;该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变更、注销登记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报告;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党组织建立情况。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清算报告;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变更、注销登记表。
  三、办理登记:
  1、社会团体登记:受理--审核--批复--登记--发证--公告;
  2、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受理--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发给变更、注销注册文件--公告;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受理--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公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受理--核准--登记--公告;
  四、承诺时限:审清单位送齐资料,由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后,经市民政局审核,社会团体登记在60天内,变更、注销登记单位在30天内,民办非企业单位在60天内,变更(注销)单位在15天内答复申报者,同意的给予批复或发给证书,不同意的给予书面答复。
  五、收费标准:社会团体登记每件100元,变更、注销登记每件40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每件100元,变更、注销登记每件40元。

福利生产

  一、受理内容:申办福利企业
  二、申报资料:
  1、《江苏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性质为集体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验资报告;
  4、《福利企业健康职工花名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5、企业章程。
  三、办理程序:
  1、主办单位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填送申报资料;
  3、市民政、税务部门审核;
  4、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复核;
  5、每年五月、十月底前报省民政厅会同税务审批;
  6、企业接批复后,从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后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县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填报《江苏省新办福利企业验收报告》,由省民政厅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四、承诺时间:对符合申办条件、资料齐全的,于四月、九月底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社会救济

  一、受理对象:由民政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病故的遗属,包括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者子女虽满18周岁但仍是在校生;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中无家可归,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
  二、受理内容:由民政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病故后的遗属补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居民中"三无"对象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
  三、申报资料:
  1、由民政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补助:个人申请;乡镇民政部门审核意见;死亡者的火化发票;遗属的户口簿、身份证。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个人申请;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病情证明;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残疾证复印件;属离异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已经初审的《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对象审批表》。
  3、城镇居民中的"三无"对象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个人申请;居委会、街道、派出所、乡镇政府证明;本人户口簿复印件;经初审的《城镇居民五保供养登记表》。
  四、办理程序:
  1、由民政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病故后的遗属补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对遗属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再由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审核后批准。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户主向户籍所在的居委会申请,无居委会的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核实情况报乡镇初审,乡(镇)按规定初审后,签署意见,市民政局窗口受理后核准。
  3、城镇居民中"三无"对象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申请,居委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报乡(镇)政府初审,再由市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受理、审核后批准。
  五、承诺时限:
  1、由民政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遗属补助:由窗口受理之日起半个月内办结。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由窗口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3、城镇居民中"三无"对象申请由社会福利院供养:由窗口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
  上述事项办理同意与否,均由窗口书面通知本人,不同意要说明理由。

残疾人证办理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办法》、《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二、申报资料:申办人身份证;由残疾人评定委员会出具的残疾人鉴定证明;本人2寸免冠照片3张。
  三、办理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四、承诺时限:自窗口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发证。不符合规定的当即告知。

优待抚恤

  一、受理内容: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因战因公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和遗属补助;革命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评残;伤残军人退役换证;伤残军人、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证件遗失补证;追记烈士。
  二、申报材料:
  1、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证书;无固定收入证明书;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2、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个人申请报告;复员军人证书;无固定收入证明书;定期补助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个人申请报告;退伍军人证书;退伍军人登记表;团以上机关带病回乡证明书;申报时人民医院的病情检查鉴定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结论意见;所在村、乡镇政府对其家庭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定期补助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市局业务科室核实意见。
  4、因战因公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遗属补助:个人申请报告;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户口簿证件;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死亡证明;遗属补助审批表(乡镇签署意见、盖章)。
  5、革命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个人调残申请报告;所在乡镇(单位)调残意见;伤残检查鉴定证明书;调整伤残等级呈批表;民政局调整伤残等级报告。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评残:个人评残申请报告;所在单位审查后的证明材料;原始负伤病历、医务证明情况;现场证人的证明材料(2人以上);事故鉴定书;伤残检查鉴定书;人事部门有关编制证明;所在单位对其评残意见;评残审批表(民政局意见)。
  7、伤残军人退役换证:部队伤残证、退伍证、户口簿;证件遗失登报启示;个人检查材料;伤残人员补证审批表;免冠2寸照片2张。
  8、追烈:家属或亲属申请报告、烈士事迹资料、有关人员证明材料;所在乡镇或单位追烈报告。
  三、办理程序
  1、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补;因战因公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遗属补助:
受理--审批--向乡镇民政助理发送通知书--乡镇财政所发给抚恤金定补金
  2、革命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评残;伤残军人退役换证;伤残军人、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残人员证件遗失补证:
受理--审核--上报南通市民政局、省民政厅批准
  3、追烈:
受理--审核--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向南通市报告--南通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四、承诺时限:
  1、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因战因公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遗属补助。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凭所需材料受理后10天内办完,是否同意均由窗口通知乡镇民政助理,由民政助理将抚恤定补证发给申请者,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每年于11月~12月办理一次,由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先受理,12月底前由窗口将办理结果通知乡镇民政助理,民政助理告知申请者发给定补证,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
  3、革命伤残军人调整伤残等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负伤评残;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中伤残人员证件遗失补证:每半年上报一次,上半年5月份,下半年11月份,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先受理,到时间再上报。上级批准与否,自接到上级通知后即通知乡镇民政助理并告知申请者。
  4、伤残军人退役换证: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受理后15日内上报,上级批准后,立即通知乡镇民政助理并告知申请者。
  5、追烈:受理后3个月内作出是否符合追烈条件答复。

退伍安置

  一、报到安置手续:退役士兵在离队30日内凭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党团组织介绍信、供给介绍信、退伍证,到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登记手续。
  农村入伍的凭安置办出具的退伍军人户口介绍信到入伍前所在地户政机构办理落户手续;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往户口所在地党团组织部门。
  城镇居民入伍的,同样到安置办报到,户口落实到父母所在地街道。党团组织关系转往退伍军人安置办临时党支部,待安置工作确定后,再转往所在单位或所在居住地。
  二、安置办法:农村入伍的退伍军人根据"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所在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城镇入伍的退伍军人(包括转业士官)由市安置办负责安置。具体办法如下:
  1、指令性"包干"安置。
  2、自谋职业:一次性领取市政府规定的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
  3、保留安置权。在市统一安置前由本人申请可保留安置权1~3年。
  4、本人在安置后3个月内想自谋职业的还可回到安置办公室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金。
  三、安置时限:每年于7月底之前安置完毕。

婚姻登记

  一、受理内容: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二、申报资料:
  1、结婚登记: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离过婚的须持离婚证明;丧偶的须持死亡证明;两寸同一底片半身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
  2、离婚登记: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自愿离婚协议书;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2张。
  三、办理程序
  1、结婚登记: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2、离婚登记:
    受理--查明离婚真实原因--发表格--填写申请书--提交证明、证件--审查、审批--登记--发证
  四、承诺时限
  1、结婚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证明、证件齐全的随到随办。
  2、离婚登记:对证明、证件齐全,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海门市民政局婚姻服务中心地址:海门市丝绸路701号 电话:82204523

收养登记

  一、受理内容:收养社会福利机构、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孤儿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危害可能的儿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生父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二、申报资料:
  第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公告(复印件);弃婴或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或孤儿的生父母死亡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孤儿生父母宣告死亡的证明;孤儿的监护人同意送养的意见;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2、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收养申请书;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养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检查证明;经收养人经常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部门认证,县(市、区、办)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证明;
  第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应提供上述第一部分第二款的材料以外,收养人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由民政部门在当地县级报纸刊登查找儿童生父母的公告。
  第三、收养孤儿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危害可能的儿童
  1、送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送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书;孤儿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裁定的证明;
  2、收养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同第一部分第二款。
  第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送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与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法应征得其他抚养义务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与送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同第一部分第二款。
  第五、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送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提交所在单位或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与所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依法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同第一部分第二款。
  第六、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1、送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送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同意送养意见书;
  2、收养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申请提供证明、证件--审查--公告--登记--发证。
  四、承诺时限:
  收到当事人申请、提供证明、证件材料后,自次日起30天内进行审查、办理登记(公告期除外)

老年人寄养

  一、寄养对象:无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老年人均可入海门市福利院寄养。
  二、收费标准:
  1、一般护理(生活能够自理):床位费、护理费每月240元。伙食费、医药费另计。
  2、特别护理(生活不能自理):床位费、护理费每月不少于600元,具体根据护理的要求程度进行商定。伙食费、医药费另计。
  三、办理手续:需寄养的老年人自交押金1 000元即可入院寄养。
  四、联系电话:0513-82212868

殡葬服务

  海门殡仪馆 于1969年建馆,1996年扩建,现为国家二级殡仪馆。馆内建筑面积8 470平方米,绿化面积10 500平方米。1997年进行了大规模的火化设备设施改造,购置了新型焚尸炉,兴建火化间礼厅和骨灰存放室,购置15台豪华接尸车及服务用车,组建了全国第一家农村殡葬车队。改建了餐厅、职工宿舍、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馆内还设置假山、喷泉、凉亭,环境优美、整洁。2000年5月,为实施殡葬改革,自筹资金兴建了青龙陵园。海门殡仪馆连续10多年被评为省和南通市先进集体、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地址:海门市静安路61号 电话:0513-82212191 邮编:226100

  青龙陵园 于2000年6月开始筹建,2001年6月初具规模。是由海门市民政局主管、海门殡仪馆经营的国营公墓。陵园座落于海门市区东南10公里海门开发区内,交通便利,环境优雅,是一块安先人之灵、慰后人之心的洁土和静地。陵园总占地161.8亩,长116米、宽10.2米的进园桥雄伟壮观,古式古香的门楼高大精致;骨灰存放大楼别具一格,高标准的停车场、围墙照壁,形成了气势宏伟的建筑群体。园内共设28个区,建有各类不同档次的墓穴,绿树成荫,花卉争艳,湖中楼台亭阁小桥流水,让人心旷神怡。
地址:海门开发区 电话:0513-82317998 邮编:22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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