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2190/2020-00041 | 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港新区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2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修改《海门港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的通知 |
各局(办、中心)、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海门港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工作委员会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9日
海门港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坚持系统思维,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一条 总则
一、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二、本职责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新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它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工委、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条 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工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领导责任。
2.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一并评价考核。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工委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作为向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每年至少2次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2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队伍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管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研究和决策全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3.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新区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内容。
4.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分析、布置和解决安全生产重大事项以及突出问题,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规定必须明确分工,制订实施方案,抓好落实。
5.组织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内设机构。
6.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装备。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7.领导本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
8.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三、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新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党工委、管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的协调推进工作。
1.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2.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3.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4.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
5.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公共安全投入,组织推进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及时组织指挥抢救和协调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8.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相关保险制度。
四、办事处及条线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包场办事处、东灶港办事处、刘浩办事处负责人,各条线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督促分管部门、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3.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4.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
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本行业(领域)制订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指导本行业(领域)、部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7.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各自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一、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2.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4.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5.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6.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7.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
1.组织起草全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2.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检查各条线、部门及村(居)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制度。组织召开安全会议,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新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
4.跟踪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
5.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执法权委托和授权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8.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9.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10.做好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11.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12.建立完善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预测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二)办公室
1.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对海港大厦、包场办事处和刘浩办事处办公楼和食堂饮食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3.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地方性政策措施。
4.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
5.制订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演练。
6.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三)党群工作局
1.负责全区民族宗教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全区宗教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3.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4.组织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青年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5.积极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好女职工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6.制订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演练。
7.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四)规划建设环保局
1.负责区内公用设施建设、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电信、供水、供气、排水、污水处理等新区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挥、协调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2.负责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条线管辖范围内的在建公建项目和农村建、拆房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和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助市环保局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制订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并组织开展演练。
5.负责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市政道路、农路、农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五)港口建设局
1.负责港口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建设安全生产。
2.履行区内港口、码头及港口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
3.负责港口、码头设施(包括沿河码头吊机、叉车、正面吊等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4.负责港区危险货物作业泊位、库场区域范围的划定及作业资质认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5.制订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参与全区港口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6.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六)经济发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并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负责电力企业和供电企业电力设施安全和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对全区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具体为安全生产规章的制定、应急预案的制定、安全台帐的完善、安全教育的培训、安全员的配备)进行督查,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单位上报新区安监局执法;指导协调船舶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5.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做好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6.督促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7.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8.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协助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9.建立完善本条线 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七)招商局
1.组织或牵头做好各种商务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做好各类招商会展、大型招商活动的事故应急预案。
(八)社会事业与旅游局
1.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教育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4.制订教育系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5.将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6.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7.配合有关部门对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8.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9.负责体育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设施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11.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抓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落实。
12.履行旅游景区(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13.制订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演练。按规定及时统计、上报旅游安全事故情况,参与重大旅游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4.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九)社会管理局
1.负责社会养老(托老)院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4.指导法律服务所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5.制订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演练。
6.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十)农村工作局
1.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销售、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3.负责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渔业捕捞、滩涂养殖“三化五覆盖”工作,并督促落实。
4.指导渔业船舶作业,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6.依法实施渔政、渔港管理,负责渔船、渔机和网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备案、安全技术检验及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核发,负责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资质审定、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9.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10.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11.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12.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13.负责区内防汛、防洪救援物资储备工作。
14.制订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组织开展演练。依规定上报事故,参与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15.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十一)综合执法局
1.履行全区户外广告设施和违章建筑拆除的安全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户外广告、霓虹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牵头组织全区户外广告、霓虹灯的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3.参与全区户外广告、霓虹灯行业、违章拆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制订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应急预案。
5.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十二)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做好公有资产承租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5.配合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6.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帐及资料。
(十三)政务中心
1.负责全区便民服务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本条线安全生产监管基础工作台账及资料。
(十四)纪工委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以上未明确安全生产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村(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各村居支部书记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2.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村的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
3.建立健全本村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并定期开展各类演练、评审、修订活动。
4.建立健全本村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配备专兼职安全监督员。
5.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并报镇政府备案。
6.加强对群众、居民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7.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
第五条 附则
一、本职责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二、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