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2190/2026-00008 | 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包场镇人民政府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25-09-14 | 发布日期: | 2025-09-1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海门区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办(中心)、村(居),各有关驻镇单位: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通政办发〔2017〕1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指导意见》(海办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制定了《海门区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该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门区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4日
海门区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各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包场镇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从计划到完成过程中,所有当事人的有关项目的一切行为。
前款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或资产,且项目类别列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通政办发[2017]114号)中的交易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根据项目标的所有人的不同,可分为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
包场镇的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应当优先执行海门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项目可合称为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代理、监理等服务。
第五条 采购项目根据项目标的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建设工程采购项目、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标的分别为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也简称为工程;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章 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监督、管理及服务机构
第六条 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是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审查并批准全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领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由包场镇行政主要领导兼任组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条线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是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通过采取定期巡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与结果及交易活动中有关参与主体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规和违纪行为,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由镇纪委书记兼任组长,成员由镇纪委委员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 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常设办事机构,是全镇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职能。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统一发布招投标等各类交易信息;组织具体的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后期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分管负责人兼任主任,内设专职副主任一名,专职工作人员两至三名。
第九条 业主单位是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单位,负责控制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能够合法、有序、按时推进并完成。
业主单位是建设工程活动中的建设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中的采购单位,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资产所有单位或合法处置单位。
第十条 人大、财政、行政主管等相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公共资源交易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第十一条 包场镇各办(中心)、村(居),各有关驻镇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部门下一财政年度的工作计划,编制公共资源交易计划,确定计划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项目名称、标的内容、标的估算额和计划交易时间。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标的内容,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货物采购项目及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内容、产权交易项目的拟交易资产的基本信息及交易要求。
标的估算额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投资估算、货物采购项目及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预估算,产权交易项目的拟交易资产预估值。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在编制交易计划时,应对列入计划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论证,确认标的内容和标的估算额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如项目标的内容或标的估算额不准确、不完整,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如项目没有必要实施,应当取消该项目的交易计划;如项目实施条件尚不成熟,应当采取措施促使实施条件尽快成熟,并根据项目实施条件预计成熟时间确定该项目的计划交易时间。
第十三条 为了统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联合交易,减少同类项目重复招标现象,包场镇各办(中心)、村(居),各有关驻镇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下旬将本单位、部门的下一财政年度公共资源交易计划报送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核对、汇总完毕后,应将交易计划统计报送至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协调、统筹同类项目的集中、联合交易。
为了提高交易计划的准确性,各单位、部门可以在每年6月下旬对交易计划进行调整、增减。如有临时产生的总投资估算5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应当在当月上旬申报该项目的交易计划。
没有申报交易计划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其立项申请及交易申请原则上将不予批准。
第四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当首先申请项目立项。
在立项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前,业主单位不得组织或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后续环节。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立项前,应当选派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授权该管理机构代表业主单位行使对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控制权力。
组建项目管理机构时,业主单位应当任命一名负责人,并授权该负责人统筹、安排并牵头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相关职责的履行。
第十六条 完成项目管理机构组建等前期工作后,业主单位可以申请项目立项,并提请主管单位(条线)的分管负责人及镇主要领导审批。
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重大项目,在申请立项前,还应当取得市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性文件。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立项申请的审批人,应当核查项目立项申请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如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正确,应当否决该项目的立项申请,并责令业主单位整改、完善,重新申请。
如项目标的估算额达到以下限额标准,项目主管单位(条线)的分管负责人应将项目立项提交镇党委会议讨论,同时提交项目招标的资格条件设置、评分办法、付款方式等关键要素。
1.总投资估算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2.采购预估算20万元以上货物和服务类项目;
3.交易标的预估值5万以上的产权类交易项目。
第五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准备工作是指为了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而进行的一系列前期准备工作。
交易准备工作既是开展项目交易活动的前提,也是项目签约、履约、验收等后续环节的依据。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
1.与本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的交易。总投资估算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采购造价咨询服务和招标代理服务。
2.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工程量清单、施工预算文件、交易控制价文件的编制与项目标底审计。总投资估算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预算文件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4.项目交易要点的确定(交易要点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施工预算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如业主单位有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交易方式等特殊需求,必须提请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二十条 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
1.对项目标的内容的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
2.根据项目标的配置标准规定和市场调查情况等,编制采购需求文件、采购预算文件和交易控制价文件。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并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2)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3)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4)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5)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6)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7)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采购需求不得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条款。
业主单位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预算文件。
3.项目交易要点的确定(交易要点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项目的准备工作包括:
1.确定拟交易资产的基本信息及交易要求;
拟交易资产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基本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等。项目交易要求应当包括租赁期限(资产出租项目)、拟交易资产用途要求、付款方式等。
2.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并以此确定项目交易标的估值及项目交易控制价。
3.项目交易要点的确定(交易要点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
第六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要点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交易要点是编制和审核项目交易资料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要点由业主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需求确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类别、履约期限、项目管理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交易预算价、合同价款支付方式、交易方式、投标人征集方式、评标办法等。
如项目委托代理机构,还应当确定代理机构名称。
如项目有其他交易要求,应当予以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项目类别分为“建设工程项目”、“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和“产权交易项目”这四类。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分类方式,确定项目类别。
第二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履约期限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货物采购项目的供货时间、服务采购项目的服务时间和产权交易项目的标的租赁期限(出租项目)。
业主单位应当确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履约期限,不得任意压缩。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预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预算、货物采购项目及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产权交易项目的标的估值。
交易预算应当根据相关计价规范和市场价格科学合理确定,业主单位不得随意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控制价是指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底价。
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价,且不得低于项目成本价。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项目交易估值。
第二十八条 我镇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全部或部分使用镇财政性资金,其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应当参照以下标准确定(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施工预算金额 |
合同价款支付标准 |
2万元以下 |
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并报条线分管领导同意。 |
2万元—10万元 |
不设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80%,审计审定价的余款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2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后的当年年底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质保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10万元—20万元 |
不设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60%,审计审定价的余款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12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后的当年年底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质保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20万元—100万元 |
不设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的50%,工程审计结束后付至工程审计审定价的80%,审计审定价的余款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24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后的当年年底一次性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利息)。质保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100万元以上 |
由项目主管单位(条线)的分管负责人草拟,提交镇党委会议进行讨论、决策。 |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和收益资金归属镇财政的产权交易项目,其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由项目主管单位(条线)的分管负责人草拟,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同意。
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由业主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采购项目应当从“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江海商城”这七种交易方式中选择一种。询价采购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采购项目。
产权交易项目应当从“公开招标”、“挂牌招标”、“竞价交易”、“协议交易”、“拍卖”这五种交易方式中选择一种。
施工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施工预算400万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基本情况和交易方式,选择合适的投标人征集方式,并确定相应投标人数量。
公开招标及竞价交易的项目,必须采用“发布公告”这种投标人征集方式,公告平台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新点电子交易平台”或苏采云平台。业主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的投标,并进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不含3天以上节假日),公开招标的采购类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资格审查通过的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竞价交易的项目,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资格审查通过的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一家。
邀请招标的项目,应当从“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从各级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业主单位书面推荐”这三种投标人征集方式中选择一种,业主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征集方式的流程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投标人。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公告平台与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平台一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方式的,备选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询价的项目,应当从“发布公告”、“从各级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业主单位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这三种投标人征集方式中选择一种,业主单位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应征集方式的流程产生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供应商)。采用第一种方式的,公告平台与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平台一致,竞争性谈判及询价采购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的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10日;采取第三种方式的,业主单位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业主单位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单一来源采购及协议交易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采用“业主单位书面推荐”这种投标人征集方式,产生某一特定投标人。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还应当将项目名称和内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等内容予以公示,公示平台与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平台一致,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业主单位如采用“从各级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这种投标人征集方式,应当按照项目的类别,从包场镇小型项目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项目投标人,并形成书面记录。镇交易中心监督人员应当全程监督投标人的抽取及通知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签字确认。
为方便各村居小型项目实施,包场镇通过各村居推荐方式建立小型个体工匠库,个体工匠由各村居严格把关、实名推荐并加盖村居公章和书记签字。包场镇加强个体工匠评价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实行退出机制,动态调整个体工匠协议供应商。5万元以内的建设工程类项目,可从个体工匠库中随机抽取一家,通过发包价随机确定中标人办法确定施工单位,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须由海奕集团工程专业造价人员进行预算审核。包场镇小型项目供应商库中暂时没有的类别,业主单位可以从海门区级以上项目供应商库中抽取(如有),也可以变更项目投标人征集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等要求的采购项目、全部工程建设项目和全部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方式。
第三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类别、基本情况及交易方式等,确定合适的评标办法。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交易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这三种评标办法中选择一种。房建、市政类的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优先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交易方式的货物采购项目、服务采购项目,应当从“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这两种评标办法中选择一种。如项目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应当选择“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竞争性谈判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和采用询价交易方式的货物采购项目,应当选择“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种评标办法。
采用竞争性磋商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选择“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这种评标办法。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与该特定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这种评标办法。
产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按照满足交易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高的原则确定竞得人”这种评标办法。
第七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四条 完成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立项和交易准备工作后,业主单位可以申请项目交易,填写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并提请项目主管单位(条线)及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交易时,应提供相关交易准备资料。
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准备资料应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文件、交易控制价文件、交易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机构)。
货物采购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的交易准备资料应当包括: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采购需求文件、采购预算文件、交易控制价文件、交易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机构)。
产权交易项目的交易准备资料应当包括:产权交易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项目评估服务合同、交易标的评估报告(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交易控制价文件(交易底价)。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申请的审批人,应当核查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和交易准备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如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正确,交易准备资料有错误、有缺失的,应当否决该项目的立项、交易申请,并责令业主单位整改、完善,重新申请。
如项目存在特殊情况或者业主单位对项目交易有特别要求,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应当召集小组相关成员、业主单位的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主管单位及部门代表、相关技术专家及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等人员,召开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商讨审批意见并制定处理或解决方案。
第三十七条 在交易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前,业主单位不得安排、组织、实施项目交易,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项目交易提供平台和服务,镇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批准项目资金支付或入账请求。
第八章 各级交易平台的进场规模标准
第三十八条 我镇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入海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1.建设工程项目,项目预算400万元以上;
2.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400万元以上;
3.产权交易项目,标的估值5万元以上。
第三十九条 我镇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且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的,应当进入苏采云平台进行交易:
1.建设工程项目,项目预算60-400万元;
2.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预算50-400万元;
我镇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达到海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苏采云平台进场标准的,应当进入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我镇区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项目,业主单位不得采用肢解项目、压低预算等方式,以图规避进入海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不得采用违规变更、化整为零等方式,以图规避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因实际需要而划分成多个标段或子项目实施的,应当按照所有标段或子项目的预算总和作为选择交易平台的判断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将同一个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拆分成不同标段或子项目进行交易。
第九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镇平台的交易过程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过程以项目进场申请受理登记为开端,以合同备案生效为终点。
镇平台交易项目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项目进场申请与受理登记→编制交易资料→审核并发布交易资料→受理并澄清投标人质疑及修改、补充交易资料(如有)→组建项目评审小组→项目开标→项目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制评审结果公示→审核并发布评审结果公示→受理、调查及答复项目评审结果质疑(如有)→确定中标人→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或采购活动记录→签署中标通知书→审核并备案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审核并备案合同。
项目合同签订、生效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和主持以下流程:项目进场申请、编制交易资料、受理并澄清投标人质疑及修改补充交易资料(如有)、组建项目评审小组、项目开标、编制评审结果公示、受理并答复项目评审结果质疑(如有)、确定中标人、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或采购活动记录、签署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在组织和控制项目交易时,业主单位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工作原则,并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业主单位可以聘请代理机构,委托其代为履行以上职责。
施工预算2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交易资料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核,确认交易资料与交易要点的一致性。
第四十三条 评审小组由业主单位依法依规组建,负责项目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确定以及复评等工作。
评审小组是指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询价项目的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协商小组,竞争性磋商项目的磋商小组。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过程中,镇交易中心负责受理登记项目进场申请,审核交易资料(含澄清、补充资料)、评审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发布交易资料和评审结果公示,监督评审小组的组建过程和项目开标过程,并为项目交易提供场所、设施、设备和业务指导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业主单位在完成项目交易资料的编制、中标通知书的签署和合同的签订后一周内,应及时将交易资料、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提交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凡进镇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经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无效,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付款。凡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不及时备案的单位,镇公共交易中心一般不安排办理项目立项。
第十章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足额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是从中标单位的基本账户汇出。签订合同时各要素必须填写完整,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以及签订日期必须填写完整,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项目的目的得以实现。
第四十七条 采购项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合同金额之和应当不超过项目中标价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八条 采购项目的合同约定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合同供应商可以申请项目验收。
业主单位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批完毕并对供应商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验收报告。
如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当采取工程返工、产品调换或其他补救措施,并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项目验收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合同期限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退还供应商的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孳息。
第四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应当及时编制结算申请单,整理结算资料,申请项目结算。
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对项目结算申请单和结算资料的审核。为了提高结算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业主单位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通过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申请工程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应当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决算资料,申请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作为该项目财务决算、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交易项目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不得遗失、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内容应当包括:立项材料、准备工作成果材料、交易资料、开标记录、投标资料、评审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合同履行资料、验收报告、结算与审计材料、决算与审计材料、付款记录、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二条 项目履约完毕后,业主单位应及时将交易活动的全部档案移交到档案室或档案馆,进行统一长期保管、保存。
交易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十一章 建设工程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各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出资人、发包方和业主单位,也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工程进行依法管理、控制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召开并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图纸会审会议和设计交底会议;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责任排查机制,按照工程进度和时间节点,对工程各责任方的绩效和成果进行验证性评价。
第五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变更。
第五十六条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承包方,依法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责。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确需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应当由设计单位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进行修改、完善、优化。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检验、送检管理制度,并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材料、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的检验,涉及结构安全试块的、试件、有关材料的取样和检测,以及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检查、质量验收和记录。
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工程施工文件资料。
第五十七条 监理单位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协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
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如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或者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如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
在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工程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单位进行。未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履行相关监理职责。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在28天内完成审查。
对于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成立竣工验收组,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联合验收。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进行专项验收。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由建设单位组织、主持并记录。会议流程主要有: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具备了下列条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不得拖延,不得未经验收擅自使用。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已经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拖延验收的,以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达到”、“不超过”、“不低于”,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低于”、“未达到”、“以内”、“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四条 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立项申请及交易申请应当使用本办法的附件相关表格。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记录、评审记录、评审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等应当参照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材料样式编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质量管理文件资料与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应当参照国家标准及江苏省级标准规定的示范文本样式编制。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上级单位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
(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立项、交易申请用表(格式))。
包场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立项、交易申请表
业主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内容 及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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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估算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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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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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预算价 |
交易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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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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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期限 |
项目交易准备 资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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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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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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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1.公开招标 □ 2. 竞争性磋商□ 3.询价 □ 4.邀请招标 □ 5.竞争性谈判 □ 6.单一来源 □ 7.江海商城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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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
1. 最低评标价法 □ 2. 合理低价法□ 3.发包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 4.经评审的最高价投标价法□ 5.综合评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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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审批意见 |
项目主管部门 (分管条线)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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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审批意见 |
交易中心 (分管条线)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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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审批意见 |
党 委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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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议 决策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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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总投资估算在2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预估算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交易标的预估值5万元以上的产权类交易项目必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