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242190/2019-00167 | 分类: | 科技、教育\教育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海门港新区 | 文号: | 无 | ||
| 成文日期: | 2019-06-21 | 发布日期: | 2019-06-21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2019年海门港新区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 ||||
各局(办、中心),办事处、村(居),各初中、小学、幼儿园,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将《2019年海门港新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2019年海门港新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2019年海门港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1日
2019年海门港新区初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苏教基〔2017〕20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9〕4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基〔2019〕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7〕18号)及各项招生政策,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发展,不断完善科学、明晰、便利的入学制度,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招生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教育。
二、招生办法
1.招生对象:2019年6月底前,户籍在海门港新区[包场镇](包含原包场镇、刘浩镇、东灶港镇、大东农场、海门盐场)行政区域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以及符合来本区镇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与程序的小学毕业生。
2.施教区划分:各招生学校施教范围(分固定施教区域和双选施教区域)
(1)固定施教区域
实验学校初中部:原东灶港镇、原大东农场、原海门盐场及新围垦区所辖区域;
包场初中:原包场镇(含老新余)所辖区域;
六甲初中:原刘浩镇(含老海洪)所辖区域。
(2)双选施教区域
实验学校初中部:在实验学校固定施教区外,本辖区内其它应届小学毕业生(指通吕运河以北区域),可在相应固定施教区初中或实验学校初中部进行双校选择。
3.有关规定:
(1)招生报名需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和户口簿(以下简称“两证”),无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所属的其它相关证明,即“两证”齐全且在相应施教区域范围内。
(2)2019年6月底之前,已搬迁安置到海门港新城区域的拆迁户,如房产证件不全的,可凭《搬迁协议书》、《搬迁安置定销房订购协议》就近安排到实验学校初中部就学;按照拆迁协议应拿到安置房但实际尚未搬迁安置的(即拆迁协议至今已有2年的拆迁户)视同已拆迁安置户对待;拆迁协议至今尚未满2年的拆迁户,按照原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初中的就学。
(3)对上述第(1)和第(2)款规定中,学生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或搬迁安置房所在地)和户口簿地址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住址(或搬迁安置房所在地)为准。
(4)非本区镇户籍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本区镇就学的,应提供16周岁以下《海门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由新区管委会在学校学额许可范围内统筹调配解决。
(5)回原籍就读初中一年级的小学毕业生,须提供小学毕业证书及相关材料向施教区范围内学校申请,由市教育体育局招生工作领导组审核。
(6)招生录取工作在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开展,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三、有关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当地驻军人员子女,烈士和因公牺牲伤残军人或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地来新区任职或挂职人员子女入学、转学,由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就读。
3.招商引资进驻新区核心区的企业管理层子女需要在新区初中就学的,由新区经济发展局统一扎口报名,收齐相关报名材料后,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4.来新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新区就学的,按《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精神执行。
四、时间部署
1.生源调查:6月15日前,完成所有小学的信息调查、审核和分析工作。
2.施教区划分:6月27日前,出台初中招生工作意见,公布海门港新区初中的施教范围。
3.招生录取:
7月1日-7月2日,所有初中进行录取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8月30日,各校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校报名注册。
五、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全区各初中对于施教范围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学毕业生必须无条件接收,确保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对于累计已经学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并年满16周岁(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如不再继续上学,由其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市教育体育局批准。
2.全区初中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划片招生,不得跨施教区招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等作为招生、分班依据。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学生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招生中不得歧视和拒绝各类残疾儿童。
3.各校要积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做好房产证及户口簿的审核工作。
4.依法执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全区各初中受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最迟在7月15日前,将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的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均衡分班。一般每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但不得少于40人。任何学校严格执行平行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或以分层走班等形式变相分快慢班。
6.规范招生行为。各初中不得接收无规范手续的非施教范围内的学生就读,严禁无序、不规范招生。
7.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钱物。
8.本招生工作意见由海门港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初中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初中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全局意识、法规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市初中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2019年海门港新区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减负措施的通知》(教基〔2018〕26号)《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苏教基﹝2017﹞20号)《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9〕4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基〔2019〕7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教规〔2014〕1号)《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17〕18号)及各项招生政策,积极推进义务教育更高水平的优质均衡发展,不断完善科学、明晰、便利的入学制度,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招生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现代化教育。
二、招生办法
1.招生的年龄界限
小学起始年级招生的年龄界限为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已到规定小学入学年龄,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或免于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属本辖区学校施教范围内的须到新区管委会审批,获批准后方可缓学或休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2.招生对象:2019年6月底前,户籍在海门港新区[包场镇](包含原包场镇、刘浩镇、东灶港镇、大东农场、海门盐场)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以及符合照顾条件的来本区镇务工人员子女。
3.施教区划分:各招生学校施教范围(分固定施教区域和双选施教区域)
(1)固定施教区域
实验学校小学部:原东灶港镇(除灵树村、红中村、光耀村、老闸桥村)、原大东农场、原海门盐场及新围垦区所辖区域;
包场小学:原包场镇通吕运河以南(老包场)所辖区域;
刘浩小学:原刘浩镇老刘浩所辖区域;
海洪小学:原刘浩镇老海洪所辖区域。
(2)双选施教区域
实验学校小学部或包场小学:原包场镇通吕运河以北(老新余)所辖区域;
实验学校小学部或刘浩小学:原东灶港镇部分(灵树村、红中村、光耀村、闸桥村1-13组即老闸桥村)所辖区域;
3.有关规定:
(1)招生报名需提供学生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和居民户口簿,无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所属的其它相关证明,即“两证”齐全且在相应施教区域范围内。
(2)2019年6月底之前,已搬迁安置到海门港新城区域的拆迁户,如房产证件不全的,可凭《搬迁协议书》、《搬迁安置定销房订购协议》就近安排到实验学校小学部就学;按照拆迁协议应拿到安置房但实际尚未搬迁安置的(即拆迁协议至今已有2年的拆迁户)视同已拆迁安置户对待;拆迁协议至今尚未满2年的拆迁户,按照原户籍所在地的学区就学。
(3)对上述第(1)和第(2)款规定中,学生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或搬迁安置房所在地)和户口簿地址不在同一施教区的,以房产证住址(或搬迁安置房所在地)为准。
(4)非本区镇户籍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本区镇就学的,应提供16周岁以下《海门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由新区管委会在学校学额许可范围内统筹调配解决。
(5)招生录取工作在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开展,做好招生对象的审核、录取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等工作。
三、有关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当地驻军人员子女,烈士和因公牺牲伤残军人或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地来新区任职或挂职人员子女入学、转学,由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至属地所在公办学校就读。
3. 招商引资进驻新区核心区的企业管理层子女需要在新区初中就学的,由新区经济发展局统一扎口报名,收齐相关报名材料后,新区管委会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4. 来新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新区就学的,按《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精神执行。
四、时间部署
1.生源调查:4月10日前,完成所有大班幼儿的信息调查、审核和分析工作。
2.卡片交接:5月26日前,各幼儿园完成所有大班幼儿的招生卡登记工作,将招生卡片全部交市教育局基教科,并签字备查。严禁任何人私下抽调或扣押招生卡片。
3.施教区划分:6月30日前出台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公布海门港新区小学的施教范围。
4.招生录取:
7月1日—7月2日,所有小学进行录取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8月30日,各校新生凭通知书到校报名注册。
五、工作要求
1.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全区公办小学一律实行免试、划片招生,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适龄儿童的入学率达100%。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考级证明或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等作为招生依据。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招生中不得歧视和拒绝各类残疾儿童。
2.因特殊原因未在海门当地幼儿园上学的本区户籍幼儿及符合在海就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须向新区小学申请填写“海门市2019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申请表”,并报教育体育局审核盖章。
3.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提前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4.依法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全区各小学最迟在7月10日前,将小学入学通知书发放至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5.规范招生行为。各小学不得接收无规范手续的非施教范围内的学生就读,严禁无序、不规范招生。
6.均衡分班。一般每班班额控制在45人以内,但不得少于35人。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实验班等。
7.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设收费项目。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
8.本招生工作意见由海门港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小学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小学要加强领导,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区小学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2019年海门港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切实加强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2019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招生对象
小班: 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中班: 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大班: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
三、招生程序
1.招生公示:各幼儿园从文件发布之日起,即将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公布于众。
2.招生登记:7月1日—7月2日。
3.提供材料:监护人报名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房产证,同时提供幼儿2寸彩色照片2张。
4.新生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体检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5.新生入园:8月30日前,各幼儿园召开新生家长会,明确幼儿入园的具体时间及要求。
四、招生办法
1.招生范围:户籍在本区、镇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幼儿。
2.公办幼儿园服务区范围(民办幼儿园按市教育局相关规定自主招生):
海门港新区实验幼儿园:原大东农场、原海门盐场及新围垦区;友谊村、东灶村、临海公路北的老港新村(港新村8-13组、15-17组);原兴垦村(港新村19-26组);临海公路以北的幸福村(16组、17组、20组、22组全部及14、15、18、19、21组部分);新区中心工贸区企业职工子女(以新区经发局核定提供的用工证明为依据);
海港幼儿园:前哨村、大东村、鲜海村、光耀村、闸中村、港新村(1-7组、14组)、闸桥村、灵树村、红中村、三门闸居委会。
五、有关规定
1.招生报名需提供幼儿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和居民户口簿,无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所属的其它相关证明,即“两证”齐全且在相应服务区域范围内。
2.2019年6月底之前,已搬迁安置到海门港新城区域的拆迁户,如房产证件不全的,可凭《搬迁协议书》、《搬迁安置定销房订购协议》就近安排入园;按照拆迁协议应拿到安置房但实际尚未搬迁安置的(即拆迁协议至今已有2年的拆迁户)视同已拆迁安置户对待;拆迁协议至今尚未满2年的拆迁户,安排其子女至原户籍所在地的幼儿园就读。
3.对上述第(1)和第(2)款规定中,幼儿本人或父母亲的住宅房产证(或搬迁安置房所在地)和户口簿地址不在同一服务区的,以房产证住址(或搬迁安置房所在地)为准。
六、相关政策
1.军队转业干部、现役军人、当地驻军人员子女,烈士和因公牺牲伤残军人或公安民警子女的入学、转学,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2.各地来新区任职或挂职人员子女入学、转学,由新区管委会统一安排至附近幼儿园就读。
3.在海门港工贸中心区企业内就业的外来人员子女,要求在新区就学的,可由所在企业出具用工证明并经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定后,就近安排入园。
4. 来新区务工就业人员子女要求在新区就学的,按《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就学工作办法》精神执行。
七、工作要求
1.各园必须严格控制班额。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班40人。如周边社区幼儿人数较少,在满足周边社区幼儿入园的情况下,可适当照顾有特殊困难的入园需求;如周边社区幼儿人数较多,可适当增加班额,但每班不得超班额5人以上。
2.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原则上自行联系幼儿园就读,如有困难,根据幼儿园招生的实际情况调剂安排到相关幼儿园,帮助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学龄幼儿顺利入园。同时提供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劳动用工合同(营业执照)、居住证、16周岁以下海门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等。
3.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不得擅设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4.本招生工作意见由海门港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各幼儿园要加强领导,重视招生政策的宣传,认真制订招生办法,切实做好招生的每一项工作。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确保今年全市幼儿园招生工作圆满完成。
